案情回顾
某中心出租底商商铺,并向安装用水计量装置的商户以每吨15元的价格收取非居民用水水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6]612号)第一条规定:除特殊行业用户外,本市城六区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5元/立方米。
案情分析
本案中,某中心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构成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取的非居民用水水费每吨超收5.5元,丰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并处罚款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