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9日,王某入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应聘过程中王某提交应聘简历,载明了教育背景、获取证书、工作履历信息等。入职当日,王某将上述信息填入《入职登记表》,王某签署的《入职登记表》承诺所有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及第六条亦对入职资料内容不真实的后果进行约定。2023年8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了解和调查,证实王某录用时填写的员工登记表存在虚构教育背景、获取证书、工作履历信息等情形。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声明“不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收到上述通知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经过】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应聘时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真实情况,其骗取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构成了欺诈。王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刻意隐瞒做出虚假承诺,其行为有违诚信,也违反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王某主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支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无需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的诉请。
【典型意义】
诚信系做人之根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构成,也是劳动用工领域的重要准则。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即是用人单位对简历造假劳动者行使管理权并依法解除合同的典型案例。本案用人单位在招聘文件或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的学历、工作履历、资格证书等与建立劳动合同密切相关的信息作出了明确要求。王某在应聘时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隐瞒了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真实情况,其骗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欺诈。本案依法认定劳动者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该案的审理一方面传递了否认求职者简历造假、非诚信入职的鲜明司法态度,另一方面通过支持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保护其正当的用工权利,强化民营企业用工需求保障,对民营企业保护具有特殊意义。(丰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