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将除法定代表人之外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包括安全生产、特种作业等)均外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合同中仅有“甲方应为外包员工提供符合政府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各项安全条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外包要求,由乙方对其外包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方面的培训”,未有其他明确事项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存在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二)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三)双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