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5年4月7日,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的厂房存在疏散通道没有明显的标志,不符合疏散规范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安全提醒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将导致紧急情况时人员疏散逃生受到影响和阻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各企业负责人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安全出口应随时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
(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