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机构职责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机构信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构职责

工作职责

(一)统筹规划和协调本区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卫生健康信息化和统计工作。

(二)组织协调推进本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统筹推进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

(三)负责统筹协调本区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负责本区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推进本区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救治。

(四)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等工作。推动落实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

(五)负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负责本区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本区传染病防治监督。

(六)组织协调落实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有关卫生健康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七)负责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工作,组织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检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八)负责本区医疗卫生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推动落实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医疗、康复、护理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规范。组织拟订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规定。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公共卫生等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承担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九)负责本区出生人口监测。组织监测与生育相关的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本区人口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组织落实本市生育政策。牵头负责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工作。

(十)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基层卫生、妇幼卫生、老年卫生、精神卫生、中医服务的政策措施,指导本区基层卫生、妇幼卫生、老年卫生、精神卫生、中医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妇幼健康和老龄健康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全科医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行动。

(十一)落实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实用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和指导继续医学教育。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十二)参与组织落实在本区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任务。

(十三)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保卫工作措施、标准、规范,负责本区卫生健康系统安全保卫管理、医疗废物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市委、区委关于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所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