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年鉴、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办理、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重大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机关及所属单位进行审计,按规定承担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工作。
(二)改革发展办公室。承担本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组织研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研究解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改革进展和效果开展督查和考核评价。组织推进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拟订本区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健康规划、本区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统筹优化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推进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建设标准,负责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编制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年度计划、重点建设项目并指导实施。承担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本区卫生健康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健康相关大数据工作,推进信息互联互通与共享应用。负责卫生健康统计管理,组织对卫生健康相关工作开展调查与分析研究工作。负责推动本区医疗健康产业,落实京津冀卫生健康协调发展有关工作。
(三)医疗应急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本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对传染病疫情实施紧急处置。负责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救治。负责本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推进本区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组织协调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节日卫生应急保障、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落实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统筹协调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和调拨管理。承担采供血机构以及血液管理工作。
(四)公共卫生管理科(疾病预防控制科)。综合协调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精神卫生体系建设,推动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组织落实精神卫生的政策规划、技术标准。组织对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类疾病的监测报告和预防性干预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担本区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监督工作,负责本区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本区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本区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负责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
(五)基层卫生健康科(老龄健康科)。负责本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标准、规范。推进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质量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指导推进乡村医生有关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参与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与实用技术的普及推广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本区应对人口老龄化有关卫生健康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落实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本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六)科教科(药械科)。落实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实用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和指导继续医学教育。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责本区医疗机构药事与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合理用药和短缺药品预警等工作。承担创新药械在医疗机构内部推广使用的管理,落实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参与处理医疗机构内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不良事件。
(七)医政科。负责本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推动建立和谐医患关系。负责本区非中医类非基层卫生服务类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准入。负责推进本区非中医类非基层卫生服务类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的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的落实。负责区属非中医类非基层卫生服务类公立医院的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推进落实医务人员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落实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和强化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推进本区国际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健康服务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承担本区非中医类非基层卫生服务类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协调本区确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的体检等医疗服务工作。
(八)中医科。负责本区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中医类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管理工作。加强中医类医疗、康复、护理等质量安全和服务提升,兼顾中西医并重。负责区属中医类公立医院的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医类医疗机构临床医疗技术应用。负责本区中医类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与改进工作。承担本区中医类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九)人口家庭科。负责组织监测本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发展动态,承担本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落实本市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规范,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法规审批科。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等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协调推进本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综合协调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本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准入、变更、注销等工作,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许可和计划生育服务人员从业的资格认可。
(十一)爱国卫生运动推进科(健康促进科)。负责拟订爱国卫生和健康促进工作的规划、政策措施以及拟订公众健康教育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卫生健康委机关、本系统及本区健康教育工作,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健康城市、健康社区、卫生村镇创建等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和健康丰台建设工作。依法负责开展区卫生健康委机关、本系统及本区禁控烟和除“四害”工作。
(十二)卫生健康权益科(信访办公室)。负责卫生健康方面的接诉即办相关工作,开展对诉求受理跟踪、回复反馈、复核督办、统计分析、督查绩效等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
(十三)干部人事科(支援交流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有关干部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落实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组织、申报、资格审核、考试等工作。统筹本区卫生健康系统人才工作,承担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外事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际交流合作、卫生支援、与港澳台地区合作交流、国际科技合作等工作。负责本区卫生健康领域支援合作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四)安全保卫科。负责区卫生健康委机关及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组织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保卫工作措施、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行业指导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属地管理责任,指导街镇按规定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安全保卫工作。承担区卫生健康系统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对本系统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党建办公室。负责本系统党组织建设、纪检监察、宣传、统战、民族、宗教、政法、维护稳定工作,负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工作。拟订卫生健康新闻宣传的目标、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新闻发布、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重大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统筹推进医疗机构医务社工工作。承担离退休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六)财务科。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经济运营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本区卫生健康事业经费保障机制的相关政策。
(十七)后勤保障科。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后勤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除处置、经济运营外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业务用房、保障性用房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卫生配套用房的图纸确认、接收、划拨、处置等工作。负责所属医院秩序、环境等基础性工作和医院的后勤运行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工会。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团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共青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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