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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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方面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市有关科技创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本区科技创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措施,承担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科研成果报告及科技保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科技创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工作激励机制。

(三)编制和实施本区科技创新、信息化、大数据的中长期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重大专项工作,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

(四)负责组织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工作,协助指导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和发展。负责申报组织并指导科技创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相关项目的实施。

(五)拟订促进技术创新和企业自主创新措施,拟订创新体系建设规划,拟订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并提出相关建议,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六)推进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计划;做好区域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有关认定。

(七)负责监督管理科技、信息化、大数据等专项经费的使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负责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

(八)鼓励支持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培育发展民办科研机构;推进民营科技工作,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协调做好科技社团和科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九)推动本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区域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拟订科普工作规划,并承担所属科技场馆的安全监管职责;对以区科技信息化局名义举办的大型科普活动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十)拟订本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统筹推进本区大数据工作。负责政务数据和相关社会数据的整合、管理、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本区无线电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1.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把北京打造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更好地服务和支撑世界科技强国建设,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本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2.强化大数据管理职责,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开放共享,推进数据汇集和发掘,深化大数据在政用、民用、商用方面的创新应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科学规范利用大数据,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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