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失效)关于开展2016年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评选认定工作的通知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其他(科技、教育)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16-09-22
  • [发布日期] 2016-09-22
  • [实施日期] 2016-09-2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解读
  • (失效)关于开展2016年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评选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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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中小学、职高校(含民办):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29号),建设一批艺术教育办学特色鲜明、具有示范作用的学校,进一步促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均衡、优质发展,区教委按照市教委通知要求,开展2016年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以下简称“特色校”)评选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丰台区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评审及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统筹、指导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工作小组
    1.领导小组
    组长:刘建宾区教委副主任
          陈景泉区教委副调研员
    成员:体美外科、基教一科、基教二科、丰台分院
          丰台青少年活动中心
    2.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体美外科,具体负责项目评审的组织、协调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评审组
    评审组主要由相关科室2-3人、北京市金帆艺术团评审组专家1-2人、区内艺术教育专家2-3人构成。
    二、范围及方式
    (一)评审范围
    艺术教育成效显著、特色突出,且按照《丰台区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自评表》(见附件1)自评分数达到90分以上的各中小学、职业高中(含民办学校),具有申报资格。
    全国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学校将直接命名为北京市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校,无需申报。其他学校需自主申报。
    (二)评审方式
    1.学校自评:各学校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标准自主开展评审。
    2.区级评审:经评审组评审,认定一批区级艺术教育特色校。
    3.推荐市级:区教委按照市教委分配名额,从区级特色校中择优推荐市级。
    三、时间安排
    (一)学校自评(9月29日前)
    各学校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评工作,并于9月29日前将《丰台区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自评表》(90分以上)、《丰台区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申报表》(附件2)和自评报告纸质版(一式两份,校长签字、盖校章)交至教委体美外科306房间,电子版通过办公网发体美外科邮箱。(逾期未报视作弃权)
    (二)区级评审(10月15日前)
    区教委组成评审组,通过听取学校汇报、查看支撑材料等相结合的方式,评审出区级特色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结果公示(10月20日前)
    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区教委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后,通过办公网公示特色校名单和拟推荐参与市级评审学校名单。
    四、工作要求(一)特色校评审和认定工作是加强中小学美育的重要举措,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由主管领导牵头负责,以此次特色校评审认定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总结经验、梳理问题,切实加强学校美育工作。
    (二)各学校严格按照评价表开展自评工作,充分挖掘学校艺术教育办学特色,并认真撰写自评报告,学校自评及支撑材料将作为此次评审认定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采芳;联系电话:63852708
    附件:1.丰台区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自评表
    2.丰台区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申报表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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