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改房(含成本价、优惠价和标准价):可以。需要注意的是:若售房单位为中央在京单位,还需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
(2)限价商品住房:可以。限价商品住房权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能申请由“单独所有”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即“加名”),若想要申请办理“减名”或“换名”的,还需要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3)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可以。但若为中央在京单位出售的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还需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其他来源的此类房屋办理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业务无限制。
(4)经济适用房:可以。经济适用房分为:①政府批准集中建设,对社会公开销售或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②公开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③住宅合作社向社员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④重点工程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其中,第二项公开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权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能申请由“单独所有”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即“加名”),若想要申请办理“减名”或“换名”的,还需要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其他三类经济适用住房不限制办理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
(5)共有产权房:不可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能登记为夫妻共有,不得单独所有。
(6)定向安置房、自住型商品房: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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