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将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办理方式:当事人可通过北京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和“京通”小程序、北京市民政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北京社会建设和民政”进行分时段预约,在预约时间段持预约凭证办理离婚登记。
证件要求: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离婚登记当事人可凭一方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或工作居住证及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在本市任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业务,或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业务。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市的,无需提供居住证。
注: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全市各婚姻登记机关自2023年6月1日起受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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