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6时许,在丰台区某冷库院内,装卸工张某与装卸工刘某因谁先搬货的琐事发生口角争执,张某自觉受到欺负就给其儿子张某某打电话,让张某某来帮忙。张某某到现场后,既不询问二人争执的起因,又不了解双方冲突的过程,而是随手拿起小型灭火器直接击打刘某头部,刘某当场被打倒在地,后围观人员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左额部硬膜外血肿,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表示因为不能正确处理矛盾,一时冲动,情绪失控做出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不仅给被害人带来伤害与痛苦,自己也面临法律的处罚,特别后悔。
为减少此类案件发生,丰台法院提示:第一,冷静处理与他人纠纷,遇事须沉着,切莫采取过激方式伤害他人;第二,依法保障自身与家人的合法权益,当自身及家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报警等多种方式依法保护自己与家人的合法利益;第三,同事、邻里等相处时应当以和为贵,多一些包容理解,换位思考,用人生经验与智慧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丰台法院扫黑办党小组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