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期我们和大家聊了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机制,那么是不是可以一直缴纳养老保险呢?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83号令规定,企业与被保险人均须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但如果职工已符合183号令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企业与职工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报市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将备案后的书面协议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留用期间,企业和职工应继续按183号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按规定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留用期结束时应停止缴费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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