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0年5月25日收到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后按照公司要求的入职规定于2020年6月15日办理完转移档案等入职手续,并于2020年5月30日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6月6日,王某收到公司发送的不予录用通知书。后向仲裁委提出要求公司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
二、仲裁结果
仲裁委依法裁决公司与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案件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决定录用劳动者后又反悔,对劳动者不予录用的行为是否合法。公司向王某发送载明入职时间、职务、准备具体材料的录用通知书,并通知在明确期限内提交材料,且王某已经签字确认,公司上述行为实际已向王某发出希望与其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要约,具备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王某签字确认,以及后续根据公司要求,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提交了相应材料进行审核,实际已针对上述要约作出承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已经达成。结合案情,王某与公司已提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另,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诚实信用原则,在王某将入职材料提交后,公司对其出具不予录用通知书,且未明确告知王某不予录用原因,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公司对王某不予录用行为,实属不妥,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