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6至7月,被告人张某先后五次到北京市丰台区居然之家盒马鲜生超市丽泽桥店内,利用自助结账机无人看守之机,以不结账或将少量商品结账的手段,盗窃超市内食品、洗护用品等物品后被查获。经作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61.59元。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局派出所传唤到案,部分被盗物品已被起获,并发还至被害单位,同时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
丰台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向我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对此无异议。
裁判结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结账或仅将部分商品结账为手段,多次盗窃超市内商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自助结账终端系统本是便利人民生活而衍生的新事物,本案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商家无人监管的漏洞,以不结账或仅将部分商品结账为手段,先后五次盗窃超市商品,严重伤害了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建立的信任关系,这种不惜以自我的诚信道德底线作为“兑换”市场商品的“筹码”行为,换来的可能是深陷囹圄,须知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每一笔消费才是正道。(来源:丰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