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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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9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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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课虽好购买仍需谨慎(下)
  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买健身课引发纠纷的案件。袁某办理了某健身房的会员半年卡,并购买了私人教练课程。结果,课程没上完私教就离职了。健身房与袁某进行协商,由其他教练为袁某提供私教服务,袁某不同意。因协商未果,袁某将北京某体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已支付私人教练课程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

  问:北京某体育公司表示可以继续为袁某提供服务,为何法院不支持?

  答:袁某与北京某体育公司签订的是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多数服务合同具有人身性质,即必须由提供服务的义务方亲自履行合同,而不得委托他人履行。本案中,袁某签订的《私人教练协议书》上对私人教练进行了约定,而当该私人教练离职,该私教服务实际上已无法由其继续履行,北京某体育公司要求袁某继续在该公司健身没有法律依据,袁某要求退还剩余私教费用,于法有据,北京某体育公司应予以退还。(丰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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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报社会新闻04健身课虽好购买仍需谨慎(下) 2019-04-19 2 2019年04月1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