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北京某体育公司表示可以继续为袁某提供服务,为何法院不支持?
答:袁某与北京某体育公司签订的是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多数服务合同具有人身性质,即必须由提供服务的义务方亲自履行合同,而不得委托他人履行。本案中,袁某签订的《私人教练协议书》上对私人教练进行了约定,而当该私人教练离职,该私教服务实际上已无法由其继续履行,北京某体育公司要求袁某继续在该公司健身没有法律依据,袁某要求退还剩余私教费用,于法有据,北京某体育公司应予以退还。(丰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