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城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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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0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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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被处罚

  案例:近日,丰台公安分局南苑派出所开展辖区出租房屋检查,发现出租人李某在出租房屋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承租人及其他居住人信息、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等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问题,造成出租房屋出现严重治安隐患。经公安机关查证,丰台公安分局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房屋出租人李某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三千元的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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