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2024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情况
二、收入预算说明
三、支出预算说明
四、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说明
五、其他情况说明
(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说明
(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五)重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说明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八)其他事项说明
六、名词解释
第二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报表
一、收支总表
二、收入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项目支出表
五、政府采购预算明细表
六、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十一、财政拨款(含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财政拨款明细表
十三、项目支出绩效表
十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一部分 2024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1.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机构职责
(1)负责保障本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战略规划。组织编制本区水务发展规划和水资源规划、河湖流域规划、防洪规划,参与编制供水规划、排水规划并协调监督实施;
(2)组织开展本区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及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3)负责本区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施监测,配合北京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4)负责本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负责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区水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影响评价(含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等),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参与水生态环境补偿的有关工作;
(5)贯彻执行本市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水务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项目安排建议,指导水务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水务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
(6)负责本区供水、排水工作的监督指导。贯彻落实排水许可制度。监督本区供水、排水行业实施北京市技术标准、监督供水排水行业的特许经营行为。指导农民安全饮水工作;
(7)负责本区节约用水工作。贯彻执行北京市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监督实施节约用水有关定额、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8)组织开展本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北京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规划、计划、政策,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规划、计划,贯彻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9)指导监督本区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10)指导本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湖治理与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11)负责本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重点水土保持建设和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水库、湖泊、河流等管理范围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12)负责本区河长制工作。贯彻执行河长制工作的政策,推进河长制工作建议和任务,组织开展督查、考核;
(13)贯彻执行本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并对街道、乡镇进行指导监督;
(14)负责本区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15)依法依规负责本区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和水务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16)负责开展本区水务科技和信息化工作。落实水务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17)负责落实本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防御洪涝抗御旱灾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和城市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18)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区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务工程的管理保护,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系统治理,加强本区河湖水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落实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要求,完善城乡供排水服务保障体系,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生态环境局有关职责分工。(1)区水务局负责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依法指导监督水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水土流失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地下水监测工作。组织建设城乡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系统。依法加强对城镇排污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监督管理,以及对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管理。统筹河湖生态流量水量。(2)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直排地表水体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划定水功能区,制定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负责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统筹协调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协调重大水污染事故和水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3)两部门要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与区应急局有关职责分工。(1)区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和城市内涝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和城市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2)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水灾防治工作。会同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3)两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防救的应急救援、信息共享和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防救合力。
2.机构设置
(1)办公室(应急办):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建议议案提案办理、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察工作。组织本区水务宣传、新闻发布和舆情分析工作。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本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负责开展本区水务科技和信息化工作。承担水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组织编制本区洪水干旱防治工作方案。
(2)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建工作;负责人事工资福利、档案管理、机构编制、老干部服务、群团工作。负责工会工作。
(3)规划计划科:组织编制本区水务规划和水资源规划、河湖流域规划、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参与编制供水规划、排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本区水务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与投资计划,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流域治理、水务工程建设及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承担水务各类标准、规程规范的协调工作。编制水利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指导督促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参与水务区域合作、对口支援与协作工作。承担水务统计工作。
(4)水资源与节水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组织实施北京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等制度。负责本地水资源及外调水资源的统筹调度、配置与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有关工作,承担水文管理工作。负责本区节约用水工作。贯彻执行节约用水的政策、标准及定额,拟定本区用水计划、指标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与验收,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承担节约用水宣传和节水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拟定农业农村用水计划,指导基层水务服务工作。负责本区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和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指导水域岸线和河湖库滨带管理保护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水库、湖泊、河流等管理范围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参与生态补偿相关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本区水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政策措施。承担相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转办、督促、送达、业务查询和信息发布工作。
(5)供水管理科:掌握本区供水基本情况;监督、指导本区供水工作;监督公共供水单位及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和安全运行;指导本区农村饮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管理。负责本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机井管理工作,实施用途管制。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做好汛期村镇供水水源井的防护工作。
(6)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科(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研究拟订本区推进河长制工作的计划、建议,组织落实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部署的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督查、考核。承担区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本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标准、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河道、水库、水闸、水电站、堤防、渠道、应急水源地等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运行情况鉴定。组织开展河湖水环境维护管理工作。拟订河湖生态流量水量需求计划。负责指导本区河道、湖泊、堤防的防御洪水、水量调度技术支撑管理与保护工作。
(7)排水管理科(环境保护科):负责研究拟订本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规划、计划、建议。贯彻落实北京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统筹推进海绵工程建设。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考核评价工作。承担本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行业管理工作。贯彻北京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行业的政策、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工作。监督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执行并监督实施河湖和水利工程的水灾防御调度方案。负责本区城市内涝防御的技术支撑工作。落实区相关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牵头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在本领域内,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督促、协调做好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8)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编制资金收支计划;负责管理各项水务专项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本系统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和稽察工作。
(9)工程建设与管理科(安全生产科):负责本区水务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贯彻本市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政策、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拆迁工作。组织协调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本区水务工程防御洪水的技术支撑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本区水务工程安全监管。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承担安全生产年度或阶段性重点工作方案制定、协调督促、统计汇总、信息报送等日常运转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行政编制34人,实际30人;事业编制157人,实际139人;离退休人员106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105人。
(三)本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1、行政机关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转经费;
2、全区所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程设施管理、水环境保护与管理、防汛应急等。
二、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收入预算36109.950389万元,比2023年27159.035304万元增加8950.915085万元,增长32.96%,主要原因为本年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增加及上年结转资金增加。其中:本年财政拨款收入2779.2864204万元,比2023年27159.035304万元增加633.8289万元;本年其他资金收入0.00万元,与2023年持平;上年结转结余资金8317.086185万元,较2023年增加8317.086185万元。
三、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支出预算36109.950389万元,比2023年27159.035304万元增加8950.915085万元,增长32.96%,主要原因为本年财政拨款预算支出增加及上年结转资金支出增加。
(一)基本支出预算6466.137862万元,占总支出预算17.91%,比2023年6546.501568万元减少80.363706万元,减少1.23%。
(二)项目支出预算29643.812527万元,比2023年20612.533736万元增加9031.278791万元,增长43.81%,增加原因为本年预算批复项目经费增加及上年度结转资金支出增加。部门预算项目主要为2024年度河西再生水厂(二期)运行项目、2024年度丰台区“清管行动”排水管线巡查确权精细化管理项目、2024年应急抢险单元(泵车)维保项目、2024年度丰台区河东地区水利设施维护养护项目等。
(三)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00万元。
(四)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
(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开支单位包括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本级)以及北京市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河道管理一所、北京市丰台区供排水管理所、北京市丰台区水政监察大队、北京市丰台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北京市丰台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北京市丰台区河道管理二所、北京市丰台区水文和水土保持工作站8个所属单位。
(二)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37.8万元,与2023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持平。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24年预算数0.00万元,与2023年预算数0.00万元持平。
2.公务接待费。2024年预算数0.00万元,与2023年预算数0.00万元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2024年预算数37.8万元,与2023年预算数37.8万元持平。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24年预算数0万元,与2023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4年预算数37.8万元,与2023年持平,其中:公务用车加油4.4万元,公务用车维修25.1万元,公务用车保险6.5万元,其他1.8万元。
五、其他情况说明
(一)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1441.211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899.84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2494.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8647.0635万元。
(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说明
2024年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总额2116.888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1家行政单位以及2家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行政单位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97.108536万元。
(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2024年,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本级)填报绩效目标的预算项目111个,占全部预算项目111个的100%。填报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预算26361.848342万元,占本部门全部项目支出预算的100%。(注:不含基本支出)
(五)重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说明
2024年涉及的收费项目包括:水土保持补偿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降低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执收主体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水土保持工作总站,收费部门国库,收费标准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收费编码164007001)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3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3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3)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三、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2021年9月1日[含]以后新开工项目按照上述标准缴费)。对2021年9月1日前应缴未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缴时应按照原标准征收,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已按照原标准预收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退还缴费人相应部分,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以项目开工时间为准,2016年6月1日之前开工的项目,不涉及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2016年6月1日-2017年6月30日之间开工的项目,单价为2元/平方米;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工的项目,单价为1.4元/平方米。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费依据:《北京市节约条例》,执收主体:北京市丰台区节约用水办公室,收费部门:北京市丰台区财政局,收费标准: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超出用水指标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费外,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一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二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三倍标准收取。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本级)2024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预算。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止2023年底,本部门共有车辆68台,共计3407.738937万元;单位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不含车辆)1台(套),共计1372.87万元。
(八)其他事项说明
无。
六、名词解释
部门预算: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编制的本部门年度收支计划。部门预算的实施,严格了预算管理,增加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和预防措施之一。
“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和强化预算约束的有效措施。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二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报表
详见附件: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报表
附件: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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