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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20-07-02 11:20    来源: 区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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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与群防群治有效结合,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金融安全意识,调动群众发现、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积极性,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6〕2号)和《北京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指引》(京打非办发〔2018〕8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线索是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的行为线索,或为此组织开展宣传造势等活动的线索。

本实施细则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规定举报途径,向非法集资举报受理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证据材料是指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传单广告、合同协议、交易记录或活动照片等材料。

第三条 奖励举报工作由丰台区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打非办)统一负责,包括线索的评定、奖励资金的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举报电话:010-63258281;

(二)举报邮箱:jrbzstjk@mail.bjft.gov.cn;

(三)举报信箱: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丰台区打非办,邮编100073;

(四)就近到公安机关举报;

(五)到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举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

(二)具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行为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三)举报内容客观真实;

(四)对于相关部门发现风险线索、挽回群众损失具有一定价值作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经查证,举报材料不属实的;

(二)举报事实和证据事先已被掌握或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举报奖励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内容受奖,又在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提供有效内容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该线索查处确有帮助的,也应予以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经评议为奖励线索的,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原则上同一举报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但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区举报,若对我区发现处置工作提供帮助的,可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八条 接到举报后,区打非办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进行核查,发现确有风险隐患的,集中力量深入核查,持续监测,整改化解,并将风险线索及时通报区打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由区打非办将相关情况上报区政府及市打非办;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九条 对举报人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区打非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人数、涉及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突出的线索;

二级线索: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三级线索: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线索;

第十条 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2000元(含)-10000元(含);

二级线索:500元(含)-2000元(不含);

三级线索:100元(含)-500元(不含)。

第十一条 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等级评定和奖励原则上由区打非办每季度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采取“一案一议”随时予以评定和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区打非办联系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区打非办领取奖励,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区打非办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记录等。特别重要线索单独建档。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工作应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违规人员责任。举报人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部门和奖励发放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举报档案,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任何情况下不得公布或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等个人信息。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对有关违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举报奖励资金纳入丰台区平安建设信息员奖励工作预算。

第十八条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各相关部门、各街道(乡镇)应加强政策宣传,使社会公众知晓举报途径,在保护举报人的前提下对兑奖实例广泛宣传,切实激发群众关注和参与热情。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打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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