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专项行动,深入推动“十项硬措施”中“严格查处违法外包外租行为”,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涉及“外包外租”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市、区两级的统一部署,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持续开展“外包外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现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案释法,督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典型案例
曝光案例:北京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回顾:2024年4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北京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
处理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万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判定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风险警示
业务可以外包,安全责任不能外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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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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