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首钢二通厂南区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7•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18-07-06 16:38    来源: 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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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6日,在丰台区吴家村路69号院,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的首钢二通厂南区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1-1#住宅楼等6项)工程工地发生1起、死亡1人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人民币

一、基本情况

(一)总项目工程及相关单位情况

项目工程:首钢二通厂南区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1-1#住宅楼等6项)。总建筑面积22.127358万平方米,拟建住宅8栋(1-1#~8#住宅楼)及地下车库1个。工程于2016年10月20日开工,计划于2019年5月27日竣工。

建设单位:北京首钢二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总承包单位: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执行单位: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

监理单位: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劳务分包及单位情况

劳务分包工程名称: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一标段地库及1#、2#楼)。

2018年4月16日,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迁安市首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三)发生事故时相关作业等情况

1#楼概况: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地上27层,地下三层,1-27层二次结构砌筑基本完成,地下一层砌筑完成,地下二、三层正在砌筑。

卷扬机设置:卷扬机地基设置于采光井口上方挑檐平台楼板,钢丝绳穿过楼板孔洞(人工开凿)。

发生事故时,作业人员在1#楼北侧楼外地面使用卷扬机从采光井口(约长2.5米、宽1.5米)往地下三层倒运砌块。

(四)行业、属地监督管理情况

经了解,区住建委、卢沟桥街道办事处开展了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7月6日8:10左右,在丰台区吴家村路69号院,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实施的首钢二通厂南区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1-1#住宅楼等6项)工程工地,作业人员许某某等2名在1#楼北侧楼外地面采光井口临边将载有砌块砖的手推车挂上卷扬机挂钩,卷扬机启动吊运过程中钢丝绳突然断裂,手推车和手扶手推车的许某某一同坠入至采光井地下三层(高度9.85米)。工友随即展开救援并拨打120,后送首钢医院于当日10时许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石景山区公安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区应急办、区安全监管局、区住建委、卢沟桥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相继赶赴现场,协调、指导事故善后及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对事故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阅,对事故目击者和涉案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卷扬机钢丝绳磨损断裂和砌块倒运作业时采光井口没有临边防护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查,卷扬机设置在采光井口上方一、二层之间外挑檐平台,钢丝绳穿过楼板孔洞未采取保护措施,载有砌块的手推车挂钩、摘钩时,钢丝绳处于斜拉状态,提升或下降时与楼板长时间磨损而断裂;作业人员在倒运砌块砖时采光井口临边没有防护。违反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7.9条规定:钢丝绳不得与机架、地面摩擦,通过道路时,应设过路保护装置。

(二)间接原因

1.卷扬机使用未经总包项目部、监理项目部验收,未设置专人管理。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11.1条规定。总包项目部、监理项目部人员各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卷扬机使用。

2.总包项目部未针对1#楼没有预留洞口和车辆运输通道的情况下制定砌块倒运方案。

3.采光井口临边砌块倒运作业时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1.7条规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含2m)以上施工作业,在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

(三)事故性质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处理建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建议如下:

(一)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砌块倒运使用的卷扬机未经查验,未设置专人管理。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拟对该单位处贰拾伍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负责人高某某,疏于管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拟对其处2017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区住建委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拟建议市住建委对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及暂停在北京市建筑市场30日的招投标资格。

(四)区住建委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其处罚3万元,对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记3分,项目负责人记 3分,专职安全员记 3分。

(五)区住建委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记5分,企业负责人记 5分,总监理工程师记5分。

(六)责成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对项目执行单位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及项目施工相关管理人员作出处理,对项目劳务单位迁安市首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作出处理,针对暴露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书面反馈丰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责成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对项目监理部相关管理人员作出处理,针对暴露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书面反馈丰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事故所暴露的安全生产隐患及预防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改进措施及建议:(一)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要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对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的执行力,关于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坚决整改。(二)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强施工项目各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合理配置项目管理人员,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履职能力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督促项目管理人员加强对劳务单位管理,确保各项法规落实到末端。(三)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项目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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