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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京市丰台区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日期:2023-02-20 17:28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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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丰台区非医用口罩及熔喷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日常防护型口罩、儿童口罩及其他非医用防护口罩(用于日常环境中阻隔飞沫、花粉、微生物、细菌等颗粒物的口罩)。

2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1 检验方法

GB2626《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2890《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B/T2912.1《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7573《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T 13773.2《纺织品 织物及其制品的接缝拉伸性能 第2部分:抓样法接缝强力的测定》;

GB/T 32610《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GB 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YY 0469《医用外科口罩》;

GB/T 31702《纺织制品附件锐利性试验方法》;

GB/T 38880《儿童口罩技术规范》。

2.2判定依据

GB2626《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T 32610《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GB 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FZ/T 64078《熔喷法非织造布》;

GB/T 38880《儿童口罩技术规范》;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 、检验项目

3.1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定依据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

指标

性能

指标

其它

指标

1

过滤效率

GB 2626

GB 2626

强制性

2

泄漏性

GB 2626

GB 2626

强制性

3

呼吸阻力

GB 2626

GB 2626

强制性

4

头带

GB 2626

GB 2626

强制性

5

制造商应提供的信息

GB 2626

GB 2626

强制性

6

标识

GB 2626

GB 2626

强制性

注:只检☆项时,不做预处理。

3.2日常防护型口罩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定依据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

指标

性能

指标

其它

指标

1

内在质量

阻力

GB/T 32610

GB/T 32610

推荐

2

呼气阻力

GB/T 32610

GB/T 32610

推荐

3

口罩带及口罩带与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

GB/T13773.2

GB/T 32610

GB/T 32610

推荐

4

过滤效率

GB/T 32610

GB/T 32610

推荐

5

防护效果

GB/T 32610

GB/T 32610

推荐

6

标识

GB/T 32610

GB/T 32610

推荐性

注:只检☆项时,不做预处理。

3.3儿童口罩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定依据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

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呼气阻力

GB/T 32610

GB/T38880

推荐性

仅适用于儿童防护口罩

2

吸气阻力

GB/T 32610

GB/T38880

推荐性

仅适用于儿童防护口罩

3

防护效果

GB/T 32610

GB/T38880

推荐性

仅适用于儿童防护口罩

4

颗粒物过滤效率

GB/T 32610

YY 0469

GB/T38880

推荐性

5

细菌过滤效率

YY 0469

GB/T38880

推荐性

仅适用于儿童卫生口罩

6

通气阻力

GB/T38880

GB/T38880

推荐性

仅适用于儿童卫生口罩

7

尖端和边缘锐利性

GB/T 31702

GB/T38880

推荐性

8

标识

GB/T38880

GB/T38880

推荐性

9

安全警示

GB/T38880

GB/T38880

推荐性

3.4其他非医用防护口罩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定依据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

指标

性能

指标

其它

指标

1

过滤效率

GB/T 32610或产品明示执行标准

产品明示执行标准或质量要求

2

呼吸阻力

GB/T 32610或产品明示执行标准

产品明示执行标准或质量要求

4 抽样

4.1对经营主体的抽样限量按照抽查工作计划安排表执行。

4.2样品应由抽样人员从被抽样经营主体成品库、货架或产品集中存放地具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4.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抽取同一产品(指同一生产企业、同一标准生产、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为样品。

4.3.1一般情况下,抽样数量详见表1

1 一般检验项目抽样数量表

序号

产品名称

品品种

抽样数量含备样量

1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随弃式

72(含备样36个)

2

日常防护型口罩

——

84只(含备样42只)

3

儿童口罩

儿童防护

口罩

60只(含备样30只)

儿童卫生

口罩

60只(含备样30只)

4

其他非医用防护口罩

——

50只(含备样25只)

4. 3.2抽样数量不满足4. 3.1要求时,按表2抽样,检验☆项。

2 部分检验项目抽样数量表

序号

产品名称

品品种

抽样数量含备样量

备注

1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随弃式

34(含备样17个)

2

日常防护型口罩

——

50只(含备样25只)

4.4 被抽样经营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对抽查样品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5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由被抽样经营主体经手人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6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样经营主体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7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样经营主体被抽样经营主体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转移、变卖、损毁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异议处理申请,阐明理由并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论。

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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