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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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编制的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8年5月1日《条例》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北京丰台”网站(www.bjft.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26号;邮编:100161;电话:63811968)。

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2008年5月1日起我委正式施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教委办公室为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明确了负责人员,制定了保密审查等相关制度规定,通过“北京丰台”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展示我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我委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我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89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17条,占总体的比例为19.10%;法规文件类信息67条,占总体的比例为75.28%;业务动态类信息5条,占总体的比例为5.62%。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我委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此期间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我委提出申请。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我委未受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我委按照《条例》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但还存在以下不足: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服务需要进一步加强。

2009年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改进:一是进一步加强培训,提高认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二是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更新维护、考核评价、监督评议、宣传培训等工作机制和制度,促使我委信息公开工作更制度化、规范化;三是整合和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断丰富信息公开服务形式。

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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