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要求,2008年5月1日起我委正式施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文委办公室为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了负责人员及服务场所。制定了相关制度规定,通过“北京丰台”网站上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12条规定,我委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85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14条,占总体的比例为2.88%;行政职责类信息372条,占总体的比例为76.7%;业务动态类信息99条,占总体的比例为20.41%。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我委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此期间无申请人向我委提出申请。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我委未受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我委按照《条例》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但还存在以下不足: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服务需要进一步加强。
2009年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改进:一是进一步加强培训,提高认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二是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三是不断丰富我委信息公开服务形式。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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