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丰台区统计局编制的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8年5月1日《条例》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丰台统计信息网”(www.ft.bjstats.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丰台区统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安街三条六号3号楼407房间;邮编:100071;电话:63813227;电子邮箱:fengtaix@bjstats.gov.cn)。
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2008年5月1日起丰台区正式施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为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明确了负责人员及服务场所。制定了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定,通过“北京丰台”网站上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区统计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58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23条,占总体的比例为4.12%;法规文件类信息20条,占总体的比例为3.58%;行政职责类信息24条,占总体的比例为4.30%;业务动态类信息491条,占总体的比例为88%。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之规定,全区各行政机关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区统计局明确专人负责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未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依申请公开。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我局未受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我局按照《条例》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但还存在以下不足: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服务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查阅方式有待优化。
2009年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改进:一是进一步加强培训,提高认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二是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三是不断丰富信息公开服务形式;四是进一步发挥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信息查阅服务作用。
北京市丰台区统计局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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