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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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民防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丰台区民防局2017年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2条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36条要求,由北京市丰台区民防局编制的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费用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711日至20171231日。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jft.gov.cn/ftq/index.shtml)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丰台区民防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1610号楼;邮编:100070;电话:5790060057900666;电子邮箱:ftmfjbgs@163.com

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200851日起丰台区正式施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丰台区民防局办公室为丰台区民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区民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丰台区民防局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丰台区民防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明确了人员与职责制定了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定,建设了丰台区民防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等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场所。丰台区民防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集中展示在“北京丰台”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北京市丰台区民防局网站、丰台民防平安卫士微博、北京丰台民防微信公众号等多个平台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丰台区民防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按照《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了区民防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等各级各类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一)政府网站。“北京丰台”网站自《条例》实施之日起增设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专栏下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监督意见箱等栏目,方便公众查阅全区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2017年,我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74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

(二)门户网站。我局在门户网站“北京市丰台区民防局”中设置了“政务公开”“行政许可”“党群动态”“民防资讯”等多个专栏,用于主动公开政府内部信息,真正做到应公开尽公开。2017年,共发布宣传消息及工作动态537条。

(三)微博、微信公众号。我局于20158月注册成立了“丰台民防平安卫士微博,2017年更新发布信息2132条。于20177注册成立了“北京丰台民防”微信公众号,截止12月底,共发布信息51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丰台区民防局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我局申请渠道畅通,明确专人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门户网站“丰台区防空防灾信息网”中有明确的申请受理渠道,申请流程、申请表、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比较完备。截止20171231日,共接到电话咨询53件,当面咨询1件,依申请公开2件。

我局于2017111日受理了申请人崔哲要求获取20171-6月份丰台区用于人防工程维护和利用的经费总额相关问题的申请,因涉及人防工程经费的文件已被定为秘密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我机关不予公开,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依规予以答复。于201711 21 日受理了申请人王霞要求获取丰台区民防局1-10月期间人防工程侵占行政处罚量的申请,依法依规将行政处罚量为零的信息及时予以答复。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全年未收到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诉讼

全年未发生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机构建设及保障培训情况

2017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为2个,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4个,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兼职工作人员2人;全年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4次,参加区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培训会1次,举办信息公开教育培训会1次,接受培训64人次。

六、收费及免除费用情况

    依据《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本市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2017年,我局未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

七、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丰台区民防局按照《条例》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但尚存在以下不足: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服务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查阅方式有待优化。

2018年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改进:一是进一步加强培训,提高认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二是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三是加强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方便公众就近、便捷查阅。

附表:区民防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201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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