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丰台园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引言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丰台区编制的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8年5月1日《条例》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北京丰台”网站(www.bjft.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外环西路8号;邮编:100070;电话:63702665;电子邮箱:wangbh@zgc-ft.gov.cn)。

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2008年5月1日起丰台区正式施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丰台科技园区制定了保密审查、信息公开目录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定。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丰台科技园区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园区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一)主要公开渠道

丰台科技园区网站和区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2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32条,占总体的比例为51.61%;法规文件类信息7条,占总体的比例为11.29%;规划计划类信息16条,占总体的比例为25.80%;行政职责类信息2条,占总体的比例为3.22%;业务动态类信息5条,占总体的比例为8.06%。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全区各行政机关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此期间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我委申请。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我委未受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丰台科技园区按照《条例》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但尚存在以下不足:对信息公开工作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服务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专栏的查阅方式有待优化。

2009年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改进:一是进一步加强培训,提高认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二是进一步发挥丰台科技园区信息公开专栏信息查阅服务作用;三是加强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方便公众就近、便捷查阅。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理委员会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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