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丰台区人民政府右安门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

丰台区人民政府右安门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本街道编制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右安门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19条、第20条和第21条等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街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丰台区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bjft.gov.cn

2.通过丰台区档案馆公开政府信息。

3.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丰台区人民政府右安门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右安门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翠林三里23号楼

联系电话:010-83401753

传真号码:010-83401753

通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翠林三里23号楼

邮政编码:100069

电子邮箱地址:yamxzb@mail.bjft.gov.cn

办理时间:

每年10月1日一次年4月30日工作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每年5月1日一9月30日工作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街道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街道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街道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街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街道提出申请的,填写《右安门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通过区政府官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的丰台区右安门街道栏目”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街道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翠林三里23号楼307办公室,邮编:100069,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传真电话:83401753,并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右安门街道办事处307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3)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到yamxzb@mail.bjft.gov.cn邮箱提出申请。

注意事项:本街道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2.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街道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街道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街道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街道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街道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3.答复

本街道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街道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街道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四)信息处理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丰台区举报受理电话:010-63835620(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9:00-11: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附件: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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