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丰台区大红门街道编制的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制度建设、渠道场所、教育培训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费用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丰台区大红门街道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丰台区大红门北里6号;邮编:100075;电话:67212179)。
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2008年5月1日起丰台区正式施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为辖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街道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大红门街道信息公开办公室,明确了负责人员,制定了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定,在“大红门街道”网站上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展示街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建设了街道信息公开接待室等信息公开服务场所。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并按照《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了街道信息公开查阅室等各级各类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1、大红门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为做好信息查阅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大红门街道在《条例》实施之日起增设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于2015年11月新开设了大红门街道政务微博,通过专栏和政务微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办事群众查阅相关政策、办事指南等信息提供便利。
2015年通过街道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321条。通过街道网站和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数各1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大红门街道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5年依申请公开总数为0件。
四、复议、诉讼与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2015全年受理行政复议申请0件。
2、行政诉讼
2015全年未发生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3、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2015全年共向申请政府公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信息公开费用0元,免除相关费用0元。
五、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
1、夯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基础
2015年,大红门街道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执行“先审查、后公开”、“逐项审查”等审查规定,各类公开信息编纂完成后由信息公开专员进行审查,报保密专员进行复核,确保所发布的各类信息符合保密审查制度规定,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促使大家掌握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业务知识,通过不定期的举报业务研讨,使街道信息公开工作参与人员进一步拓宽视野,掌握相关政策,理清工作思路,提升业务水平。
2、加强政务平台建设
拓展政务平台功能。2015年大红门街道对街道政务网站内容、版面进行了优化,去掉了以往久未更新的栏目。对诸如办事指南、信息公开、政务动态、通知公告等栏目坚持每周更新,充分让辖区居民了解街道工作,保障居民的知情权、监督权。
11月,开通街道政务微博,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作用,使国家政策和权威准确的政务信息在网络领域和公共信息传播体系中广泛传播,截止2015年年底,共通过政务微博更新各类政府信息30条。
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大红门街道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但尚存在以下不足: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服务需要进一步加强。2016年街道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梳理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细化分类、规范表述,特别要做好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财政资金使用和“三公”经费、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使信息公开的内容更加贴近居民的日常生活。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程序,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密审查机制、监督和考核机制,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平台相关内容。完善街道政务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的内容建设,进一步优化网站栏目,充实网站功能,做好政府动态的更新,为群众更全面充分地,并且能够第一时间了解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大红门街道办事处
2016年2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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