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文化委员会公务卡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北京市财政局和丰台区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切实推进我委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依据《丰台区财政局关于实施丰台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丰财国库〔2013〕515号)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公务卡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严格执行《丰台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附件1),目录中原使用支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继续使用。
第二条 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第三条 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不能使用支票结算的,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四条 公务卡使用审批程序
1、公务卡使用必须由经办人填写《现金支付、支票、公务卡使用签批单》(附件2),经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后,报财务备案。
2、签批单须注明资金用途、资金额度、项目名称等详细内容。
3、完成支付后,经办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签名的小票存根、购物明细、发票等必要单据交回财务部门。
4、凡不履行签批手续发生的公务卡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5、财务部门在银行规定期限内用支票进行还款。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延迟还款,产生的滞纳金,由个人承担。
6、公务卡统一由财务部门到开户行办理,日常保管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必须用于公务支出,不能用于个人消费。
第五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六条 不能使用支票或公务卡结算的审批程序
1、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支票或公务卡结算的,经办人也须填写《现金支付、支票、公务卡使用签批单》(附件2),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2、领导批准后报单位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依据领导审批意见予以执行。
3、应从严控制不使用支票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报销申请人必须提供不能使用支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附件3)。
4、按财政要求,支出现金3万元以上报财政审批,各部门若有大额现金支出的,务必将签批单提前3天送到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按批准金额提现。
第七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现金库存、保管、使用、核算等相关制度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如实反映现金的使用情况,账目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八条 对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如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稿酬、翻译费等,应优先选择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方式支付,减少现金支付行为。
第九条 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的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同时加强宣传,在本单位形成主动用卡、自觉用卡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文委机关应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卡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丰台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2:《现金支付、支票、公务卡使用签批单》
附件3:《无法使用公务卡结账证明》
丰台区文化委员会
附件1:
丰台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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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结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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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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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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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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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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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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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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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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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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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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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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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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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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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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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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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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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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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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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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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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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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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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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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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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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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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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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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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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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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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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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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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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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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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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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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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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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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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各类培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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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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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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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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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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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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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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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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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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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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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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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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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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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现金支付、支票、公务卡使用签批单
年 月 日
使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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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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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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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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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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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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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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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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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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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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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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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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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无法使用公务卡结账证明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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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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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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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目前还不具备POS机刷卡条件,只能收取现金。
特此证明。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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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技术服务热线:010-87016810
技术服务邮箱:ftzwjxxgkk@mail.bjf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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