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科技园临时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园区公共区域管理,为入园企业创造良好的硬件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管理范围是园区四至内公共区域的临时工程。
第三条园区规划建设处是受理临时工程的牵头部门。
第四条园区市政公司是企业投资建设临时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单位和园区投资建设临时工程项目的委托管理方。
第五条园区产业基地办公室是临时工程项目监督部门,同时负责项目涉及押金的审核。
第六条园区城管大队负责对未经许可的临时工程进行执法。
第七条凡未经许可的临时工程项目,产业基地办公室可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遇特殊情况或重大活动,产业基地办公室有权要求项目停工。
第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需延长工期的临时工程,建设单位须在工期到期前3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建设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九条本细则由丰台科技园负责解释。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委会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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