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美丽北京建设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25〕3号),鼓励餐饮行业主动开展油烟治理提升工作,切实解决“达标扰民”“扎堆扰民”等油烟扰民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理提升,是指通过加装活性炭吸附、雾化除臭或整体更换油烟净化设施,使油烟净化装置具有两级及以上净化工艺,即在具备油烟、颗粒物净化工艺的基础上,还具备挥发性有机物、异味处理工艺之一。
第三条 单独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油烟净化设施或原没有油烟净化设施,新安装的餐饮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注册登记在丰台区且实际经营地址在丰台区界内,拥有固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合法经营的餐饮单位或餐饮油烟治理提升改造的实际投资主体。在2025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以购置发票时间为准)实施餐饮油烟治理提升工作的,可享受一次性以奖代补奖励资金。2025年12月1日(以购置发票时间为准)以后开展餐饮油烟治理提升工作的将不再发放区级奖励资金。
第六条 已享受北京市或丰台区涉及餐饮行业油烟治理以奖代补奖励资金或补贴资金的餐饮单位或投资主体,不得申请本次以奖代补资金。
申请以奖代补资金的餐饮单位或投资主体,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地异常名单。
第三章 奖励资金标准
第七条 鼓励餐饮行业主动开展油烟治理提升工作,按照每1000m³/h风量奖励300元发放奖励资金。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总投资的50%。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八条 餐饮单位或投资主体完成油烟治理提升工作后,可以申请领取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油烟治理提升前后对比照片及安装阶段照片、油烟净化设施更换或购买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油烟治理提升后的废气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合同中注明处理设施治理效率的可不提供)和加盖公章的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第九条 餐饮单位或投资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后,由丰台区生态环境局组织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及审核上述材料后,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出具审查意见。未通过审查的不能申领奖励资金。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丰台区生态环境局根据餐饮油烟治理提升工作开展情况,向丰台区财政局申请预算资金,丰台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安排用于奖励的预算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餐饮单位或投资主体,如有涉及生态环境类立案审查程序的,暂停奖励资金发放,待立案审查程序结束后,如未涉及行政处罚,由丰台区生态环境局重新进行材料及现场审查;如涉及行政处罚的,不能申领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如发现餐饮单位或投资主体在奖励资金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及时将线索移交行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已领取奖励资金的餐饮单位依法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餐饮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餐饮单位或投资主体是实施油烟治理提升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治理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依法做好餐饮单位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大监督执法及资金投入力度,做好宣传动员、建立台账、编制资金预算、跟踪治理提升过程,建立奖励资金“一户一档”。
丰台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以奖代补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开展餐饮行业油烟升级改造的餐饮单位,按照《丰台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餐饮行业油烟升级改造以奖代补工作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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