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21年9月,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医保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1〕154号),对驿站的运营、补贴、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区民政局局起草了《丰台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及各街、镇征求意见,依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对本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丰台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修订稿主要内容
本《办法》对驿站功能定位进行了调整优化,对驿站运营补贴方式进行了大幅调整,更加强调驿站基本养老服务责任,更加聚焦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总的思路是只要驿站履行好政府赋予的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基本能够实现可持续运营。主要变化有以下方面:
(一)调整优化驿站功能定位
一是回归驿站公益定位。《办法》进一步强化了驿站的公益属性,明确规定驿站必须重点为驿站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在完成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驿站可拓展市场服务,按区域老年人特性需求,提供市场化的养老服务。
二是规范驿站基础服务项目。进一步厘清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与基础服务项目的界限,将巡视探访、精准帮扶职能回归驿站,提出驿站应具备巡视探访、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助洁服务、助浴服务、助医服务、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基础服务功能。
三是明确驿站基本养老服务责任。为强化驿站公益属性,强化其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办法》提出,驿站应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以下四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
1.巡视探访服务。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精神慰藉服务和服务需求调查服务。每周入户探访1次(每次入户探访原则不少于20分钟)。
2.个人清洁服务。每月安排免费理发1次。
3.养老顾问服务。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代缴咨询、供需对接服务,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养老服务困难和需求及时响应。
4.呼叫服务。对老年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呼叫及通过智能设备获取的老年人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响应;可为行动不便、家中确实无人取餐的基本养老对象家庭提供免费代为取餐服务。
除规定驿站须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四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之外,《办法》还规定,驿站应为60周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监测、方便服务、解难服务、文化娱乐、助急服务。
(二)优化驿站运营补贴方式
一是基础补贴。基础补贴是指为保障驿站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维持驿站基础运转而给予的资助补贴。综合考虑驿站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提供情况及运营成本,给予驿站基础补贴。城区驿站按照实际签约服务的基本养老服务人数,每人每月给予180元补贴。农村驿站实际签约服务对象少于80人的,每家每月给予1.4万元补贴;超过80人的,按照实际签约的服务对象数量,每人每月给予180元补贴。驿站基础补贴人数不超过300人。二星级的驿站,在享受以上基础补贴的基础上,每家驿站每月再增加2000元补贴;三星级及以上的驿站,每家每月再增加3000元补贴。
二是托养补贴。托养补贴是指根据驿站开展托老服务给予的资助补贴。托老服务包含日间托养、短期全托和全托照料。日间托养每人每天给予15元的补贴,短期全托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补贴,全托照料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补贴。
三是连锁运营补贴。连锁运营补贴是指对品牌供应商承接若干家驿站建设运营,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品牌连锁运营给予的奖励补贴。按照驿站连锁机构的数量给予连锁补贴,每新增1家连锁运营驿站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驿站连锁运营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运营满一年、二年、三年的分别按照1万元、1万元、3万元予以发放。
(三)规范了驿站补贴申请及发放
驿站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请享受驿站运营扶持政策:(1)驿站与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2)按规定购买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3)未违反驿站管理办法规定的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4)按规定为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四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5)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6)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新开业运营的驿站,可享受自开业运营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补贴。开业运营一年后仍未取得星级资格的,取消驿站托养补贴、连锁运营补贴及星级叠加部分基础补贴获取资格。
依据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的数据,驿站的运营补贴于每年9月底、次年3月底前完成驿站运营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驿站补贴实行后补制,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区民政局、财政局按规定时限将驿站运营补贴资金拨付至驿站备案方法人账户。
(四)加强驿站运营补贴监管
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归集数据作为驿站运营资助的主要依据。驿站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通过12345或区级监督电话就下列情形进行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自投诉行为认定之日起取消驿站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一年:1.未按规定的服务频次和服务协议约定事项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项目;2.违规收取四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服务费用。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