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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
政策依据

日期: 2024-02-04 17:50 来源: 区政务和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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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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