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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国家保密局

日期:2023-01-01 11:00    来源: 区国家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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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主体 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状态 基本编码 清单的实际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1 北京市丰台区国家保密局 北京市国家保密局 G6700100 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部门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五)审查、审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2 G6700200 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乙级资质认定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武器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甲级资质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 G6700300 对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资质认定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武器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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