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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体育局

日期:2023-05-04 11:13    来源: 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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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主体 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状态 基本编码 清单的实际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1 北京市丰台区体育局 北京市体育局 B3000200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33002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修改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2 B3000300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33003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健身气功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 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 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五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 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的,由颁发证书的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直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3 B3000600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33006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1999年10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设施管理者必须报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其收入专项用于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活动场地的原有功能。
4 H3000100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行政确认 在用 000733003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部门规章】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10月9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11月9日起施行。)第四章 申请审批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5 H3000300 对北京市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确认 行政确认 在用 11073000300Y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部门规章】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2015年7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6 H3000400 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二、三级) 行政确认 在用 110730005000 区级 区级 【部门规章】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发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7 H3000500 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行政确认 在用 110730006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部门规章】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发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8 L3000100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001033001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部门规章】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9 L3000200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其他行政权 在用 001033002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10 L3000800 体育设施的注册登记 其他行政权 在用 111030006000 区级 区级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1999年10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本市对体育设施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的体育设施,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在主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1 G3000200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12 G3000300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3 G3000400 对彩票代销者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14 G3000700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15 G3000800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16 G3000900 对违法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以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 第三十五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17 G3001000 对违法设立站点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区级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18 G3001200 对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4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功能,建立赛事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加快实现各有关部门、各层级和各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统一应用,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2022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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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领域预付卡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2022 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8号)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经营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证照、凭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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