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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日期:2023-01-01 11:24    来源: 区城市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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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主体 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状态 基本编码 清单的实际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1 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B1500200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04006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2 B1500300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17012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共 [十五届] 第21号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第七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B1500400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17013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 B1500500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17014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 B1500600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17017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第四十一条: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禁止在重要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但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重要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6 B1500700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17018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7 B1500800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17019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8 B1500900 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 行政许可 在用 11011500100Y 区级 区级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第四十五条: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本市对夜景照明设施实行供用电优惠政策,鼓励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开启。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建设方案未经行政许可或者夜景照明设施未按照许可要求进行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 B1501000 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批准 行政许可 在用 110115003000 区级 市级,区级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第四十一条: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禁止在重要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但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重要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10 B1501100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行政许可 在用 110115004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5号第三十一条 本市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三十五条 用气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本市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
售后服务站点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
售后服务站点不得改动室内燃气设施。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2016年10月20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2018年12月22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符合下列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管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二)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三)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四)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五)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六)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八)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九)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四、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本通知的规定确定。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11 B1501200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许可 行政许可 在用 110115006000 区级 区级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第三十三条 需要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邮政、电信、信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应当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设施的目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现有设施不符合规划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方案,逐步达到规定标准。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公共场所设置各类设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12 B1501300 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许可 行政许可 在用 110115013000 区级 区级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第七十条 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内容进行,保证工程质量。规划管理行政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违反第二款规定,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共 [十五届] 第21号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第一百五十六项 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许可
13 B1501400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在用 110115017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 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范围500米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14 F1500100 对供热单位予以补贴 行政给付 在用 11051500300Y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第二十五条 热价不足以补偿正常的供热成本但又不能及时调整热价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热力企业(单位)实行临时性补贴。
15 J1500200 对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暂停 110815002000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共 [十五届] 第21号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16 L1500100 对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进行的特许权转让的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5001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获得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特许经营者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第二款,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特许经营主体的,经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许权可以转让。
17 L1500200 组织实施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招标、拍卖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5002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1号第二十一条 本市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出让,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选择和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者,可以依照本市有关特许经营的规定采取招标方式,也可以采取拍卖方式。 对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延长线(东起复兴门西至首钢总公司东门路段,西起建国门东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路段)、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的招标、拍卖工作由其所在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8 L1500300 对供热单位进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5007000 区级 区级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基本情况;(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37号一、备案登记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依靠稳定热源(包括:自产或外购),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采暖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供热单位(含向社会有偿提供采暖供热服务的各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单位),均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锅炉房等供热设施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一)市热力集团自管、托管的各热力交换站符合上述要求的,到其办理税务登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二)供热单位管辖有多处供暖锅炉房、热交换站的,除供热单位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外,所管辖的锅炉房、热交换站应当分别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
19 L1500400 单位或个人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要求提前书面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5012000 区级 区级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该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管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20 L1500600 对管道企业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5016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三十九条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21 L1500700 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5017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一条 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22 L1500800 批准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5018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 第二款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十八条 第二款,燃气供应企业未经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供应范围内的用户作出妥善安排。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停业、歇业造成损害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L1500900 对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经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5020000 区级 区级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4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区级 北京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到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遵守下列规色·(一)在服务范围内,公布回收价格及服务电话;(二)根据可回收物目录,扩大收集渠道,做到应收尽收;(三)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贮存;(四)运输可回收物品,采取措施防止扬散、渗漏;(五)消防、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方式,开展回收服务,方便单位和个人交售可回收物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采取固定站点回收、定时定点回收、上门回收等
25 G1502300 对燃气供应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区级、乡(镇、街道)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1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6 G1502400 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检查权 行政检查 在用 区级、乡(镇、街道)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25条第1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7 G1502500 进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的检查权 行政检查 在用 区级、乡(镇、街道)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5条第1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28 G1502600 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纠正或者撤销 行政检查 在用 区级、乡(镇、街道)级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价,组织制定、宣传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火车站地区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委托专业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的安全性进行抽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建立安全隐患治理台账,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治理。
29 G1502800 对煤矿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
30 G1502900 对煤矿企业的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31 G1503000 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32 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B1600100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17020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33 B1600200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17021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34 E1600100 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进行征收 行政征收 在用 11041600100Y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十四条 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经许可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单位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前委托该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单位及时修复完毕,并向养护维修单位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养护维修单位对修复质量负责。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5 L1601500 经营性停车场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6018000 区级 区级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经营前15日内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具体备案材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到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价格核定及明码标价牌编号。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价格核定及明码标价牌编号的,由价格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36 G1607700 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37 G1607800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38 G1608000 对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2.《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9 G1608100 对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第二十二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40 G1608400 对公路建设养护、城市道路养护和经营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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