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状态 | 基本编码 | 清单的实际行使层级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1 | 街镇 |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 L0301200 | 非京籍适龄儿童申请在京就读资格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用 | 111003026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第十二条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经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
2 | 街镇 | 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 | G1702100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安全处理处置污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乡(镇、街道)级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 ||
3 | 街镇 | 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 | L1800700 |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用 | 111018052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4 | 街镇 | 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H2101300 |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行政确认 | 在用 | 110721055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家庭〔2016〕6 号独生子女父母于2015 年12 月31 日前生育或夫妻于2015 年12 月31 日前再婚,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条件,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的通知京人口发〔2005〕17 号申请人将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书》送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其填发《光荣证》,并将盖章批准的《申请书》退还申请人单位。 | ||||||||||
7 | H2101400 |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象的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在用 | 110721056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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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
号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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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服务管理的通知》京卫家庭〔2021〕5号一、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有关办理程序 (一)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事项实行全市就近受理 申请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申请领取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的申请人,可就近到全市任意社区(村)、街道(乡镇)办事窗口提交申请。 二、优化部分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认定条件 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扶助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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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H2101500 |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在用 | 110721057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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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服务管理的通知京卫家庭〔2021〕5号一、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有关办理程序 (一)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事项实行全市就近受理 申请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申请领取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的申请人,可就近到全市任意社区(村)、街道(乡镇)办事窗口提交申请。 二、优化部分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认定条件 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扶助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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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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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H2101600 | 生育登记 | 行政确认 | 在用 | 11072105900Y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 ||
16 | 街镇 | 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D7000100 | 对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01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的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
17 | D7000200 | 对无法确定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02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的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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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D7000300 | 对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03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
19 | D7000400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公共场所设置各类设施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04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公共场所设置各类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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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D7000500 | 对涉嫌用于流动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06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
21 | D7000600 | 对涉嫌从事流动无照经营的场所予以查封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07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
22 | D7000700 | 对违法建设工具进行扣押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08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资料、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或者查封现场、扣押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23 | D7000800 | 对违法建设现场进行查封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09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资料、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或者查封现场、扣押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24 | D7000900 | 对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以外未经许可擅自(或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进行扣押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10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号第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非法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予以没收。 | ||
25 | D7001100 | 对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采取暂扣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12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共 [十五届]
第21号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餐厨垃圾,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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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D7001200 | 对在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13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
27 | D7001300 | 对未经批准正在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施工工具和设备采取查封、暂扣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14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未经批准正在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并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
28 | D7001400 | 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进行扣押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15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四条 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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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D7001500 | 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施工现场进行查封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16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四条 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 ||
30 | D7001600 | 组织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废弃架空线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17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二十条 第2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 ||
31 | D7001700 | 组织清除未依法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架空线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18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地下管道建设单位、道路建设单位、架空线管理人不按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任务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架空线管理人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 ||
32 | D7001800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中止供电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19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3 | D7001900 | 对违反规定设置的牌匾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20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第四十条 第一款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4 | D7002000 | 对食品摊贩的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21000 | 乡(镇、街道)级 | 乡(镇、街道)级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有权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35 | G7000100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乡(镇、街道)级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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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G7000200 | 对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乡(镇、街道)级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筑工程需要回填来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人民政府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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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G7000300 | 对非法转让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乡(镇、街道)级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租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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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G7000400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乡(镇、街道)级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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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G7000500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乡(镇、街道)级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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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G7000600 | 对建筑垃圾清运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乡(镇、街道)级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治污染环境”,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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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G7000700 | 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乡(镇、街道)级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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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G7000800 | 对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乡(镇、街道)级 | 1.《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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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G7000900 | 对迁移古树名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乡(镇、街道)级 | 1.《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移植许可证,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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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G7001000 | 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乡(镇、街道)级 | 1.《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第七十二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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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G7001600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乡(镇、街道)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
46 | G7002100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乡(镇、街道)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
47 | G7002800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乡(镇、街道)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
48 | G7003000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乡(镇、街道)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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