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
丰台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日期:2024-05-06 15:02    来源: 区应急局

字体:     

丰台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1总则

1.1丰台区特种设备现状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等级划分

1.6 适用范围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2.2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临时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3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4 主要成员单位应急职责

2.5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采集及监测

3.2 预防措施

3.3 预警行动

3.4 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响应措施

4.4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调查分析

5.2 总结与改进

6信息报告、管理与发布

6.1 信息报告

6.2 信息管理

6.3 信息发布

7保障措施

7.1 专业技术保障

7.2 通讯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资金保障

8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8.1 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演练

9附则

9.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9.2预案管理

10 附件

1 总则

1.1 丰台区特种设备现状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设备。

北京市丰台区现有各类在用特种设备35000余台(套)。特种设备数量较大且呈逐年增加趋势。这些设备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生产装置和生活设施。特种设备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直接威胁到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惨重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特种设备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丰台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和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应纳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街镇(管委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之中。

1.2 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丰台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科学、有序、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北京市丰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并参照《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坚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原则。

1.4.2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加强基础管理工作,依托特种设备信息监管平台,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充分利用常规、证后及专项监督检查,落实事故预防和风险监控措施;强化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宣传和作业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和防患意识。逐步提升特种设备检验率和检验水平,力争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积极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

1.4.3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坚持党委统一指挥、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科学、有效应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各街镇(管委会对本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1.5 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的相关规定和《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重大事故(Ⅱ级):

(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较大事故Ⅲ级)

(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一般事故Ⅳ级)

(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京市丰台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丰台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协调小组)在区应急委领导下,负责全区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属相关委办局负责同志组成

应急协调小组职责包括:研究制定应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组织编写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按照上级要求,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2.2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临时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丰台区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基础上组建丰台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临时应急指挥部,作为区政府领导、指挥、决策、协调和应急响应的临时指挥机构,接受区应急委的领导、指导与协调。

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临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挥本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

2)负责向区应急委报告事故情况;

3)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协助进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

4)完成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临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置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小组专家技术小组。

1)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小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检测机构及区各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一般事故的现场救援处置和事故调查;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临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参与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2)专家技术小组

由特种设备相关行业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技术支持及事故调查工作。

2.3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是应急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区应急局、各行业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

1)全面掌握和分析统计全区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及重点监控设备和事故隐患情况,组织编制、修订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宣传培训工作,督促、协调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4)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事故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区应急办、特种设备应急协调小组(临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5)组建、维护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2.4 主要成员单位应急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针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特点,研究、建立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方案,在应急响应时,履行相关职责。

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的主要成员,组织、协调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协调和监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区公安分局

负责做好事发区域的治安、交通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处置重大安全事故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5)区交通支队

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管制工作。

6)市交通委丰台运输管理分局

配合实施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协调提供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的应急运力,保障相关应急通道畅通。

7)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制定应急医疗救治预案;应急救援时,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组织和指导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医疗救援。

8)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的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决定。

9)区气象局

负责监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的天气状况,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决定。

10)各街镇(管委会)

各街镇(管委会)负责配合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区域管控和应急抢险等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受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影响的困难人群的救助工作。

11)其他各职能部门

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别,各职能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配合工作。

2.5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采集及监测

特种设备制造、使用和监检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区域、点位使用的特种设备;

4)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各单位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的现场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等工作,对于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统计、报告和处理。

3.2 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营全面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和应急预案,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3)按规定实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5)按期申报定期检验,并保证在用设备定期检验合格;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制造、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3.3 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或灾害发生时,应当做好本预案的启动准备:

1)化工及市政供热、燃气等企业单位发生火灾、爆炸、停电事故;

2)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发生停电、火灾事故;

3)发生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4)发生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灾害和事故。

应急协调小组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准备;事态紧急时要及时报告区应急办。

3.4 预警支持系统

1)各街镇(管委会)应了解本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加强与丰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沟通和联系,及时报告本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投入能有效实施,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自查工作常态化,及时消除各类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各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积极发挥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街镇(管委会)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实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较大(Ⅲ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协调小组负责启动应急响应,指挥、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一般事故(Ⅳ级):由区应急协调小组报请区应急委同意后,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区长或分管副区长赶赴事故现场,并成立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临时应急指挥部。其中:分管区长任现场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协调小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指挥、组织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实施现场处置,配合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应急协调小组和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

4.2 响应程序

1)事故单位自救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有能力和条件自救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应急协调办公室)报告。

2)预案启动

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组织成员单位研判事态发展,当认为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按照规定报请区应急办启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请求其指导。

3)赶赴事故现场

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4)应急处置

应急协调小组按照职责组织成员单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当事态发展超出一般事故(Ⅳ级)危害时,应急协调小组应及时上报区应急办,经批准后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协调小组申请启动市级预案。

主要应急工作要求:

①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小组:到达现场后,协助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将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保护现场,迅速开展事故现场勘察,了解事故经过,获取现场第一手资料。按照有关要求,将特别重大、重大以及不能控制危害的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情况以最快的方式上报;对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迅速通报。按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②专家技术小组:迅速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或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相关部门应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协调小组的组织下,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实施救援处置。

4.3 响应措施

4.3.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事故调查组赶到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事故现场勘察,了解事故经过,获取现场第一手资料;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按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3.2事发区域管制。属地街镇(管委会)及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安排人员管控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应急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3.3划分危险区域和人员疏散。事故发生后在环境监测和气象部门支持下,迅速划定危险区域并实行区域管制,建立现场工作区域。组织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有序疏散撤离。

4.3.4抢救受害人员。消防救援力量及时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损失。

4.3.5危险物质探测及危险源控制。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针对性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在专家组支持下,依据检测结果和涉及的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对应的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及时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3.6清理事故现场。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的现场处理,防止次生危害和环境污染。

4.4 应急结束

根据现场救援活动情况以及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组的意见,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启动预案的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伤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得到安置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将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委备案。

5.2 总结与改进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应急救援工作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

6 信息报告、管理与发布

6.1 信息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

2)特种设备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报告区应急办。报告时限,按照《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丰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执行,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

3)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不受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由特种设备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报告区应急办。

4)根据相关信息报告标准报告。在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按照市应急办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突发特种设备事件每日零报告制度。

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的突发特种设备事件信息,须经主管局长审核、批准。

6)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等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以及事故简要经过。

6.2 信息管理

1)对于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信息的批示和相关文档,必须指定特种设备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专人办理并及时报告反馈办理结果和落实情况。

2)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6.3 信息发布

1)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特种设备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进行管理与协调。

2)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协调小组向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报告相关情况。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特种设备事件情况公告,经区委宣传部同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特种设备事件信息。

3)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突发特种设备事件,对外报道应由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等单位共同组织。

7 保障措施

7.1 专业技术保障

特种设备行业专家和制造、监检机构是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北京市特种设备技术专家组成员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机构的专家组成。在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分析中提供技术支持。

7.2 通讯保障

特种设备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及各成员单位保障电话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及时畅通。

有关规定详见《北京市丰台区通信应急保障预案》。

7.3 物资保障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和成员单位、相关委办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存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4 资金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提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需求,纳入部门一般预算中,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执行。有关规定详见《北京市丰台区应急资金拨付保障预案》。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8.1 宣传教育

区特种设备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公众应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各种宣传材料和应急手册。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意识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2 培训

面向我区各级政府行政人员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相关知识培训,包括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等,增强政府行政人员应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知识和能力。

8.3 演练

8.3.1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区市场监管局应定期组织本区域相关单位和群众进行应对突发特种设备事件的专项演练。

8.3.2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是指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9.2 预案管理

各街镇(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建立或完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落实。

9.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丰台区政府负责制定,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9.2.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2019年发布的《北京市丰台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10 附件

成员单位负责人通讯录

序号

指挥部成员单位名称

职务

联系电话

1

区市场监管局

副局长

83890871

2

区卫健委

主任

83949001

3

区委宣传部

副部长

83656055

4

区委网信办

副主任

83656697

5

区融媒体中心

副主任

63804892

6

区发展改革委

副主任

83656321

7

区教委

副主任

63811971

8

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副局长

83656388

9

区公安分局

内保大队副大队长

63915362

10

区民政局

副局长

63258318

11

区财政局

副局长

63896150

12

区人力社保局

三级调研员

63258388

13

区生态环境局

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83368509

14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副主任

52812018

15

区城市管理委

副主任

83656296

16

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长

63812074

17

区商务局

副局长

63839330

18

区文化和旅游局

副局长

83811367

19

区应急管理局

副局长

83368604

20

区政府外办

副主任

83656670

21

区台办

主任

83656708

22

区园林绿化局

副局长

83063218

23

区医保局

副局长

63258131

24

区总工会

副主席

83802556

25

团区委

副书记

63827345

26

区妇联

副主席

63810685

27

区红十字会

秘书长

63824718

28

市交通委丰台运管分局

副局长

63868501

29

区水务局

副局长

63850331

30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管委会

副主任

63702058

31

丽泽商务区管委会

副书记

83509051

32

丰台街道

副主任

83936935

33

六里桥街道

副主任

63862890

34

太平桥街道

副主任

63466067

35

新村街道

副主任

83262805

36

玉泉营街道

副主任

63771016

37

花乡街道

副主任

83755391

38

看丹街道

副主任

83758830

39

五里店街道

副主任

63827106

40

卢沟桥街道

副主任

83211950

41

青塔街道

副主任

68232268

42

右安门街道

副主任

83402073

43

西罗园街道

主任

87272819

44

马家堡街道

副主任

87579882

45

大红门街道

副主任

67270313

46

东铁匠营街道

副主任

67694258

47

成寿寺街道

副主任

87617793

48

方庄街道

副主任

67694175

49

石榴庄街道

副主任

67279206

50

南苑街道

副主任

67998832

51

和义街道

副主任

67904005

52

东高地街道

副主任

68754160

53

宛平街道

副主任

83218006

54

长辛店街道

副主任

83871356

55

云岗街道

副主任

88539122

56

北宫镇

副镇长

83887163

57

王佐镇

副镇长

83317738

附件: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