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应急指挥体系
2.2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3 联防联控
3.1 资源共享
3.2 风险识别
3.3 风险会商
3.4 协调联动
3.5 扁平管理
4 风险监测和报告
4.1 风险监测
4.2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事件评估
5.3 分级响应
5.4 响应措施
5.5 级别调整
5.6 响应终止
5.7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善后恢复
6.2 分类处理
6.3 奖惩措施
6.4评估和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经费保障
7.3 医疗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信息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本预案说明
9 附件
9.1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9.2 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9.3 成员单位负责人通讯录
9.4 成员单位职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丰台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科学、有序、高效地组织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丰台区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北京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023修订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丰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丰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发生疑似疫苗预防接种反应、群体性不良事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质量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丰台区行政区域内的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医疗事故、不合理使用疫苗等不涉及疫苗质量安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参照《北京市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应急响应级别参照《丰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制定。丰台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具体详见附件9.1。
1.5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药监局业务指导下,按照区委、区政府统筹部署,分级组织应对。
(2)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规范处置原则。强化区域和行业上下、内外的协调联动,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依法按照应急处置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3)坚持预防为主、联防联控、落实责任原则。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健全完善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平战结合的首都疫苗安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检验检测、风险评估、舆情监测等科学手段,发挥专业队伍、技术装备作用,加强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培训,提高精准应对处置能力。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应急指挥体系
丰台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基本框架如下图所示。
区政府依法设立丰台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依据《北京市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和《丰台区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统筹协调和指导开展一般及以下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疫苗应急协调小组设应急协调办公室。
2.2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2.2.1 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
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区卫健委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副组长;区委、区政府相关委办局、各街镇(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成员通讯录详见附件9.3。
疫苗应急协调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开展一般及以下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监督检查本区相关部门、各街镇(管委会)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5)负责本区应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应急演练;
(6)承担市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 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协调办公室职责
疫苗应急协调小组下设应急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
各成员单位按照疫苗应急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依据自身职责做好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1)承担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2)接收、整理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属地人民政府报送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市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区委办值班室、区政府办值班室、区应急办报告;
(3)组建和管理区疫苗质量安全技术应急处置专家库,组织开展疫苗质量引起的AEFI(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调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组织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会商研判、预警分级,会同有关部门研判,建议启动响应等级;
(4)落实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的决定,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5)负责督促开展疫苗质量安全事件风险评估、隐患排查;
(6)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本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授权发布信息;
(7)承担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各工作组职责
疫苗应急协调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事件调查组等8个工作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区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和事发各街镇(管委会)参加。负责综合信息的上传下达,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当事件涉及外埠时,负责与相关省、市、区沟通协调。
(2)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参加。负责制定救治方案,组织指导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患者救治工作。调派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专家,指导协助医疗机构对现场患者救治和改进,组织区级应急医药储备调拨和保障,加强疫苗使用管理。
(3)事件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健委、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各街镇(管委会)相关人员参加。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技术机构配合开展事件所涉疫苗抽样检测,同时组织疫苗质量安全、公共卫生以及舆情领域相关专家参与事件调查处置和技术支撑;调查事件性质和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做出调查结论(认定事件责任),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和处置意见。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危害控制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健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执法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各街镇(管委会)参加。负责在市疫苗应急协调小组指导下,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事疫苗采取停止生产销售、流通使用紧急控制强制措施;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部门及时召回、下架、封存涉事疫苗、原料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5)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和各街镇(管委会)参加。负责组织指导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舆情监测、新闻发布等工作;加大疫苗安全知识宣传力度,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6)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区委网信办、区城市管理委等有关部门和街镇(管委会)参加。负责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街镇(管委会)配合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各街镇(管委会)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公安分局、财政、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及协助征用交通工具支持;区总工会、区红十字会、区民政局部门全力配合。负责尽快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做好医学救援、赔偿、补偿和社会救助等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的安置、慰问、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等事项,妥善处理因疫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及其他事项,尽快消除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秩序。
(8)应急保障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健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储备局、区运输管理分局、区商务局、区科信局等有关部门和街镇(管委会)参加。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车辆和通信、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及物资的储备与调用;落实有关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保障应急物资市场价格的稳定;保障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和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的应急运输畅通。
2.2.4 技术专家组(专家库)
由区疫苗质量安全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聘请北京市药监局相关业务处室、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市药品审评检查中心、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市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科室等部门专家及应急管理、疫苗研发生产质量管理及舆情领域相关技术专家,建立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专家库。
当发生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时,根据现场需求成立疫苗质量安全技术专家组,参与事件调查处置,向区疫苗质量安全应急协调小组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撑。
技术专家组主要职责:
(1)对疫苗质量安全及舆情领域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是否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3)对确定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4)参与制定(修订)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5)对疫苗质量安全及舆情领域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开展疫苗质量安全科普宣传,正向引导舆论;
(6)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7)必要时参与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8)承担区疫苗质量应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疫苗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与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区级部门和街镇(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在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协调办公室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详见附件9.4。
3 联防联控
疫苗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街镇(管委会)依职责建立健全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协调联动、扁平管理等联防联控机制。
3.1 资源共享
成员单位间应加强疫苗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发现的疫苗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协调办公室。
3.2 风险识别
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对于仅涉及本辖区个案或仅涉及本单位职责的疫苗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应及时研判识别。对于涉及两个以上成员单位的疫苗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首先发现隐患的单位应及时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研判识别。对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疫苗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综合研判识别并及时上报。
3.3 风险会商
3.3.1 会商形式
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协调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线上或线下会议方式,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库成员开展疫苗质量安全风险会商。
经风险识别,获知重大疫苗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或有发生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苗头时,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即时组织紧急会商、趋势分析。
3.3.2 参与会商人员
会商人员根据需要可为全体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也可为部分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出席人员可为应急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必要时可邀请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等相关人员参加。
3.3.3 会商内容
通报相关的疫苗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围绕风险信息,分析风险性质,确定风险点及其风险程度,提出控制和纠正措施,确定防范化解风险的意见和建议等。
3.4 协调联动
依据《北京市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协调联动机制要求,在市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协调小组的指挥领导下,区政府和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依各自职责联合行动、协调联动。
3.4.1 产品风险排除
区市场监管局应根据需要发布安全风险提示函或警示信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属于共性安全风险的,安排部署专项整治或指导实施全域风险防控措施;对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风险程度较高的单位,可以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控制措施;存在系统性较大安全风险的,应按照要求报告市、区人民政府和北京市药监局,并在上级有关机构、部门指导下采取控制措施。
3.4.2 管理风险排除
(1)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开展应急抽样、应急检验以及相关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对安全事件的性质、发展趋势、危害影响等实施评估研判并形成报告,报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协调办公室。
(2)区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中患者医疗救治;负责组织疫苗引起的AEFI(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
(3)区疫苗应急协调办公室会同区卫健委等相关成员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清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防范管理风险。
3.4.3 舆情风险排除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疫苗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确定舆论引导、宣传方案,明确目标媒体、发布渠道和要求方式,发布权威声音,并及时监督反馈宣传效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向公众澄清事实,加强正面引导,有效引导舆论,最大限度控制或消除不良影响。
(2)区委网信办协同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测,打击网络谣言,协调处置网络谣言及违法违规网站和应用。
(3)区委政法委协同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疫苗安全犯罪案件。
3.5 扁平管理
坚持以快制快、高效联动的原则,一旦突发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依据实际需要,必要时可实行提级指挥、扁平化运行。市、区指挥体系合并办公,市级决策,区、街镇(管委会)具体实施的高效决策指挥机制。
4 风险监测和报告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建立健全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监测、报告与预警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加强对重点疫苗品种及接种环节的日常监管。
4.1 风险监测
4.1.1监测体系
区疫苗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疫苗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指导成员单位加强对媒体有关疫苗质量安全重要舆情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利用预防接种单位、疫苗不良反应评价机构负责疫苗质量安全的日常监测,通过国家统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构建全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监测体系。
4.1.2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监测信息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监测信息主要包括:
(1)疫苗质量安全事件舆情信息,是指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网络等媒体及其他社会传播渠道上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相关信息;属于或可能形成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舆情信息;
(2)疫苗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抽样检测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中发现的涉及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信息;
(3)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或获知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告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
(4)疫苗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监测到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
(5)上级部门交办督办或市内、外有关部门通报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
(6)药品监管部门上报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
(7)其他渠道获取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
各成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收集、分析、跟踪、研判等工作。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主体
(1)疫苗生产使用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各级疾控中心、接种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等;
(2)疫苗监管部门: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药品检验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4.2.2 报告程序时限
按照属地原则逐级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同步越级报告。
各成员单位对接报信息初判为一般(包含疑似)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后,应立即向区疫苗应急协调办公室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小时。区疫苗应急协调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向区委办值班室、区政府办值班室、区应急办报告,电话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5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小时。
区级指挥机构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后,应立即向市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小时。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药品检验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在获知有可能导致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相关信息后,按照《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4.2.3 报告内容
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1)首报:主要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明确死亡人数、重症人数、疑似人数;可能涉事产品、企业信息等)、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研判、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讯方式等信息。
(2)续报: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续报可多次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每天至少上报1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
(3)终报: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影响因素、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监管措施完善建议等,应在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4.2.4 报告形式
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网络形式报告,后续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实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1.1 企业措施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生产企业、接种单位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不得隐瞒、谎报、迟报;积极主动配合执法调查、监督抽检、流调溯源,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工作,根据需要依法采取召回、主动停产停业等风险控制措施。
5.1.2 事发街镇(管委会)
事发街镇(管委会)市场、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疫苗疑似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协调属地医疗机构对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情况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相关疫苗采取封存、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对相关疫苗进行检验。疫苗生产企业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立即报请区疫苗应急协调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协调支持。
5.1.3 区级政府措施
区疫苗应急协调办公室接到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上报市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区应急办;通知成员单位按照应急职责进行应急响应准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市场监管局会同药监局或属地疫苗监管部门对事件进行现场核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疫苗的名称和生产批号,不良事件表现,事件涉及的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组织对疫苗使用所涉单位进行现场调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配合对相关疫苗进行抽样及其他工作;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协调小组。
5.1.4 提级措施
区应急协调办公室认为需要强化处置措施的,可视情实施提级管理措施,并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成员单位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涉及疫苗不良事件(包含疑似)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同时密切跟踪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发展,检索国内外相关资料,随时汇总、分析相关信息,并将相关综述及时上报;
(2)密切跟踪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发展情况,进行初步分析研判,提出是否采取暂停生产、使用的建议,对相关疫苗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调查,疫苗生产企业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立即协调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由其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3)依法对决定暂停生产、使用的疫苗采取控制措施;
(4)加强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组织临床、药学等相关专家前往事发现场,对病人或病例进行现场调查并初步进行关联性评价;组织对事件涉及疫苗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需要抽样的相关疫苗进行抽检;
(5)根据调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性质和原因提出意见;
(6)根据疫苗质量安全事件进展和调查处置情况,提出新闻宣传方案,报区委宣传部门;
(7)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联系、协调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涉及的外省药品监管部门,综合上报先期处置工作情况。
5.2事件评估
疑似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属于疫苗使用等环节的,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依照监管事权、事件分级标准依法组织开展事件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提出核定事件级别建议,将相关情况报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由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启动或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资质及疫苗质量安全情况;
(2)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地域和人群等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3)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4)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5.3 分级响应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丰台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响应。
发生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时,区有关部门、街镇(管委会)及疫苗生产经营相关单位按照《北京市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丰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和本预案要求,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遵循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减少事件危害和影响。
一级响应(市级):有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级响应(区级):有可能发生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级响应[街镇(管委会)]:发生疑似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要设施目标、重点区域,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5.4 响应措施
5.4.1 三级响应
发生疑似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时,由属地街镇(管委会)启动三级响应(具体详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响应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9.2)。区级处置主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动员,关注事态发展,区疫苗应急协调办公室派员赶赴现场,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2 二级响应
初判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时,由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启动二级响应,在区应急委和市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协调小组领导下,由疫苗应急协调小组下达应急处置指令,指挥部协调成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动员应急处置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属地街镇(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纳入统一领导。
根据需要,市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对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在全市范围内对事件涉及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在街镇(管委会)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会议,组织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收集、分析、汇总、上报相关情况。应急处置期间,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及时向区应急办,市应急小组报告应急工作进展和重大紧急情况。
(2)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必要时,报请市疫苗质量事件应急协调小组进行工作指导。
(3)医疗救治组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救助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卫健委派出医疗专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4)事件督导调查组赶赴事发地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相关疫苗质量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根据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结论。
(5)新闻宣传组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及时、准确、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按规定发布相关警示信息和事件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大疫苗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提高全民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意识,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6)社会稳定组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点位、地区的治安管控;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受害人员及家属进行安抚,对受影响人群进行相应安置;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应急保障组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包括信息保障、医疗保障、人员与技术保障、物资保障、经费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8)综合协调组牵头每天将工作组、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
(9)其他成员单位依照各自牵头的应急工作组职责开展应急处置。
5.4.3 一级响应
初判可能或已经发生较大及以上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时,区级指挥机构及时向市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报告,由市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协调小组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区级指挥机构纳入统一领导。
5.5 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根据事件发展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
当事件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可视情况报请市应急协调小组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对学校或者托幼机构发生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2)当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6 响应终止
5.6.1 终止条件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涉及患者病情稳定或损伤得到控制,24小时内无新发病例,涉事疫苗、原料得到有效控制。
5.6.2 终止程序
当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响应达到终止条件时,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有序撤离。
5.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及个人无权发布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疫苗安全信息。
5.7.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5.7.2重大、特别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及调查处理信息发布,按国家实行疫苗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执行;较大、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按照《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
5.7.3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7.4区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可能误导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疫苗安全信息,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分析,及时上报区委宣传部门公布结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恢复
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丰台区人民政府。
街镇(管委会)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处置、慰问、医疗救治、赔(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影响,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2 分类处理
按照事件级别,由区疫苗质量安全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根据调查结果和认定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分类处理措施。
(1)涉嫌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等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2)确定是疫苗质量安全导致的,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并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3)确定是新的严重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由市药监局统一报请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调整生产、流通和使用政策;
(4)确定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3 奖惩措施
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对有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6.4 评估和总结
6.4.1事件处置评估、总结
事件处置完毕后,区疫苗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对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开展评估,形成事件处置总结报告。事件发生地和事件涉及的疫苗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疫苗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应急处置评估总结报送区市场监管和疫苗监管部门。
6.4.2事件处置整理归档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和街镇(管委会)两级应急机构应及时将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包括:事件报告记录,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小组成员名单,调查处置方案,调查及检验、诊断记录和结果材料,鉴定材料,控制措施及效果评价材料,总结及其他调查结案材料等。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街镇(管委会)等各成员单位按照“平战结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并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
7.2 经费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将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涉及的购买样品、检验检测、风险评估、业务培训、应急演练、专家咨询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3 医疗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疫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及时组织医疗机构开展紧急医疗救治工作。
7.4 物资保障
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对较为稀缺卫生应急物资采用实物储备形式,经常使用的卫生应急物资可适量进行实物储备。对市场供应充足的卫生应急物资可采用资金储备形式。
7.5 技术保障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技术认定工作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承担。当发生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时,受各级疫苗应急指挥机构委托的检验、检测、监测和评价机构应优先、立即开展检验、检测和评估工作,迅速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6 信息保障
各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监测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体系,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事件发生时信息报送准确、及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1)各街镇(管委会)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应急预案或操作手册。区、街镇(管委会)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疫苗安全应急管理培训。
(2)区疫苗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演练,不断完善本级应急预案。
(3)区疫苗应急协调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预案的评估和修订,报区人民政府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8.2 本预案说明
8.2.1 本预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8.2.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件
9.1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事件类别 |
分级标准 |
响应级别 |
疑似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
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不超过3人,疑似与疫苗质量相关的事件。 |
三级响应 |
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人,不多于5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1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其他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
二级响应 |
较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批号疫苗引起1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人,不多于1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2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涉及1个省份的; (4)其他危害较大且引发社会影响局限于某一省份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
一级 响应
|
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2例以上、5例以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不多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3人、不多于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涉及2个以上省份的; (4)其他危害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
|
特别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5例以上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其他危害特别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
9.2 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9.3 成员单位负责人通讯录
丰台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单位负责人通讯录表
序号 |
指挥部成员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1 |
区市场监管局 |
|
副局长 |
83890871 |
2 |
区卫健委 |
|
主任 |
83949001 |
3 |
区委宣传部 |
|
副部长 |
83656055 |
4 |
区委网信办 |
|
副主任 |
83656697 |
5 |
区融媒体中心 |
|
副主任 |
63804892 |
6 |
区发展改革委 |
|
副主任 |
83656321 |
7 |
区教委 |
|
副主任 |
63811971 |
8 |
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
|
副局长 |
83656388 |
9 |
区公安分局 |
|
内保大队副大队长 |
63915362 |
10 |
区民政局 |
|
副局长 |
63258318 |
11 |
区财政局 |
|
副局长 |
63896150 |
12 |
区人力社保局 |
|
三级调研员 |
63258388 |
13 |
区生态环境局 |
|
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
83368509 |
14 |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
|
副主任 |
52812018 |
15 |
区城市管理委 |
|
副主任 |
83656296 |
16 |
区农业农村局 |
|
农工委员会、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长 |
63812074 |
17 |
区商务局 |
|
副局长 |
63839330 |
18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
副局长 |
83811367 |
19 |
区应急管理局 |
|
副局长 |
83368604 |
20 |
区政府外办 |
|
副主任 |
83656670 |
21 |
区台办 |
|
主任 |
83656708 |
22 |
区园林绿化局 |
|
副局长 |
83063218 |
23 |
区医保局 |
|
副局长 |
63258131 |
24 |
区总工会 |
|
副主席 |
83802556 |
25 |
团区委 |
|
副书记 |
63827345 |
26 |
区妇联 |
|
副主席 |
63810685 |
27 |
区红十字会 |
|
秘书长 |
63824718 |
28 |
市交通委丰台运管分局 |
|
副局长 |
63868501 |
29 |
区水务局 |
|
副局长 |
63850331 |
30 |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管委会 |
|
副主任 |
63702058 |
31 |
丽泽商务区管委会 |
|
副书记 |
83509051 |
32 |
丰台街道 |
|
副主任 |
83936935 |
33 |
六里桥街道 |
|
副主任 |
63862890 |
34 |
太平桥街道 |
|
副主任 |
63466067 |
35 |
新村街道 |
|
副主任 |
83262805 |
36 |
玉泉营街道 |
|
副主任 |
63771016 |
37 |
花乡街道 |
|
副主任 |
83755391 |
38 |
看丹街道 |
|
副主任 |
83758830 |
39 |
五里店街道 |
|
副主任 |
63827106 |
40 |
卢沟桥街道 |
|
副主任 |
83211950 |
41 |
青塔街道 |
|
副主任 |
68232268 |
42 |
右安门街道 |
|
副主任 |
83402073 |
43 |
西罗园街道 |
|
主任 |
87272819 |
44 |
马家堡街道 |
|
副主任 |
87579882 |
45 |
大红门街道 |
|
副主任 |
67270313 |
46 |
东铁匠营街道 |
|
副主任 |
67694258 |
47 |
成寿寺街道 |
|
副主任 |
87617793 |
48 |
方庄街道 |
|
副主任 |
67694175 |
49 |
石榴庄街道 |
|
副主任 |
67279206 |
50 |
南苑街道 |
|
副主任 |
67998832 |
51 |
和义街道 |
|
副主任 |
67904005 |
52 |
东高地街道 |
|
副主任 |
68754160 |
53 |
宛平街道 |
|
副主任 |
83218006 |
54 |
长辛店街道 |
|
副主任 |
83871356 |
55 |
云岗街道 |
|
副主任 |
88539122 |
56 |
北宫镇 |
|
副镇长 |
83887163 |
57 |
王佐镇 |
|
副镇长 |
83317738 |
9.4 成员单位职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区疫苗应急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中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配合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对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对事件受害或疑似的病例进行确认,对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疫苗采取控制措施,组织、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苗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组织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医疗应急物资的保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区委网信办:会同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疫苗质量安全事件舆情信息,配合开展疫苗质量安全事件舆论引导、网络举报处理和谣言辟除工作。
区教委:协助专业部门做好对各级各类学校相关人员的知识培训;配合专业部门做好对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事发地涉及社会稳定的治安、交通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疫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处置重大疫苗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区司法局:统筹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各类法律服务资源,配合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政府负责的疫苗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并进行监督。
市交通委丰台运输管理分局:负责协调提供医疗救治物资和人员的应急运力和高速公路等相关应急通道保障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发生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时生活必需品的协调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
区医保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负责医保支付工作。
区科信局:配合依法查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互联网站和应用;负责组织协调企业做好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工作,保障通信指挥畅通。
街镇(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信息报告;组织本区域内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等;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参与应急演练。负责协助做好受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导致的困难人群的救助工作。
附件: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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