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停车场:
为保证城管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现就选择确定执法暂扣车辆停放保管场地的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场地需求
(一)场地需求数量
为满足和方便全区城管执法工作,坚持“就近集中停放”的原则,城管执法车辆停放场地按东、中、西三个地理位置予以选择确定3家停车场。
(二)条件和要求
1.需持有工商、税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2.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
3.需提供土地使用权相关证明或土地租赁合同(时间范围包含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配备能够驾驶大型车辆的工作人员,并按要求到执法现场将执法暂扣车辆开回指定停放场地,按要求停放保管。
5.出入口处需设置由公安交通管理局统一制作的停车场专用标志牌,并标注使用单位的监督电话。
6.在明显位置设置完备有效的消防设施,并制定完善的车辆停放安全监管措施和服务规章制度。
7.此次确定的停车场仅存放执法暂扣及罚没的车辆类(小三轮车、人力三轮车、平板三轮车、摩的、电动摩的、黑出租、渣土车、售货货运汽车、售货马车等),不得存放其它非车辆类罚没物品。
8.配备停车管理服务人员,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保证城管执法暂扣车辆停放安全和按要求及时返还当事人车辆。
9.停放场地工作人员要向丰台城管执法局备案,上岗需佩戴明显公示个人信息的工作证件。
10.城管执法暂扣车辆采取全封闭或半封闭方式,机动车、非机动车分区域存放保管,防火措施要完备。
11.安装全覆盖无死角的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列入区公安分局监控网络,保证设备运行良好,影像存储时限须在1个月以上,能随时调取相关影像资料。
二、服务时限
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费用总额及结算方式
(一)费用总额
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丰台城管执法暂扣车辆存放保管费用总计60万元。
(二)计费依据和标准
1.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小型车(轿车或面包车)最高存放15日,大型车(货车)最多存放7日;遇特殊情况延长扣押时间的,需将车辆移至局停车场停放。
2.按照北京市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0】2222号)的相关规定,小型车(轿车或面包车)存放费用按“每日75元”计费、大型车(货车)存放费用按“每日150元”计费。
3.鉴于目前国家对查封、扣押非机动车辆收费标准无相关文件规定,参照北京市丰台区物价局下发的《关于丰台区非机动车存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丰价(发)字【2001】9号),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先行登记保存7日”的要求,结合我局执法实际情况,摩的、三轮车、电动三轮车、马车的存放费用按每日50元计费,最多停放7日;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存放费用按每日30元计费,最多停放7日;遇特殊情况延长扣押时间的,需将车辆移至局停车场停放,并停止计费。
(三)结算方式及要求
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3个停车场实产生的停放保管费用总和未超出60万元(含)时,按各停车场实际费用结算;若3个停车场实际费用总和超出60万元,按各停车场实际发生费用与3个停车场实际费用总和的比例结算,计算公式如下:
停车场实际结算费用=各停车场实际发生费用/3个停车场实际发生费用总和×财政预算资金(60万)
(四)结算时间
2021年3月31日前,丰台城管执法局按核算金额支付给相关停车场,各停车场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
四、执法暂扣车辆存放要求
各城管执法队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暂扣的“三轮车、摩的、马车、货车、汽车”等各类车辆,在待处理过程中,停放在指定地点的外部停车场时,要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1.指定地点的外部停车场只用于停放执法暂扣的车辆类,不得存放其它暂扣物品。
2.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坚决杜绝停车场工作人员参与城管执法。
3.小型车(轿车或面包车)最多存放15日,大型车(货车)最多存放7日,三轮车、摩的、马车、自行车等车辆最多存放7日;遇特殊情况延长扣押时间的,需将车辆移至局停车场停放,并停止计费。
4.工作流程:依法暂扣车辆→办理入库手续(填写《暂扣车辆入库单》,执法队同时填写入库台帐)→依法进行处罚→办理出库手续和车辆放行核帐工作(执法队同时填写出库台帐,停车场填写《暂扣车辆出库单》)→停车场凭执法队主要领导开具的《暂扣车辆及物品领取凭证》放行车辆。每月停车场凭《暂扣车辆出库单》与执法队《暂扣车辆出库台账》核对无误后,由各相关执法队填写《暂扣车辆放行对帐汇总票》上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汇总核对后与各外部停车场结算费用。
五、场地材料提交
(一)材料提交内容
符合城管执法车辆停放场地条件和要求的都可提供参与。提交材料:
1.基本情况概述:场地地理位置、与执法部门合作情况及业绩、场地工作人员配备情况、车辆配备情况、监控设置情况、制度规定情况、优质服务措施等。
2.“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材料提交截止日期及送达地点
相关材料请于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26日前送至丰台城管执法局机关六楼605办公室(丰台北路75号院),联系人:王晓辉,联系电话:18911358122。
六、场地选择确定
丰台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会同法律顾问对参与停车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局主管领导、办公室、安全生产队人员组成现场核查组,对停车场地及监控设备与公安派出所联网情况进行实地核实查验,确认停车场地是否符合“条件和要求”,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和停车场实际情况形成初步意见;经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合作停车场。
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