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规定》,参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制定《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法办理本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二)加强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在内的企业行政处罚信息查询及信用修复(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相关工作。
(三)依法查处固定场所无照经营燃煤行为。
(四)依法开展生产、销售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VOCs)的涂料和胶粘剂、煤及其制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行为。
(五)依法开展制售车用燃油和尿素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
(六)依法查处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行为。
(七)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执行情况。
(八)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依法加大对无照经营活动中违法排污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九)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十)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记分制”管理。
(十一)对列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本市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十二)依法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计量器具量值准确进行监督管理。
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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