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珍:
您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做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行政复议。我机关于2024年1月3日作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丰政复字〔2023〕1630号)。依据您提供的联系方式,我机关于2024年1月4日通过EMS方式向您邮寄送达(运单号:1228131859605),经派送未能妥投,该邮件于2024年1月26日被退信处理,现已退回我机关。现向您公告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丰政复字〔2023〕1630号)。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附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丰政复字〔2023〕1630号)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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