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京丰人社稽欠责字〔2024〕第21号)

日期:2025-03-28 11:44    来源: 区人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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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证,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202204月至202311月的社会保险费已形成欠费并产生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缴202206月至202211月(缓缴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共计108128.67元(人民币大写拾万捌仟壹佰贰拾捌元陆角柒分)以及滞纳金202204月至202205月及202301月至202311月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共计387308.22元(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柒仟叁佰零捌元贰角贰分)以及滞纳金,上述社会保险费本金共计495436.89(人民币大写肆拾玖万伍仟肆佰叁拾陆元捌角玖分)以及滞纳金。鉴于滞纳金计算标准(补缴涉及2011年7月以前的,按相应年度北京市社平工资比例系数补缴;补缴涉2011年7月(含)之后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2022年缓缴期间滞纳金2024年1月1日),补缴最终金额以缴费时系统核定金额为准。

如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将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我中心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查询你单位存款账户,符合法定情形时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你单位存款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你单位可以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逾期未提供担保的,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你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如不服本通知,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稽核人员:闫冲、刘琨

电话:010-67215635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五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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