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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我中心决定对你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实施稽核检查。请你单位予以协助配合,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2013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祁国英的工资、工资性收入发放明细材料及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你单位与祁国英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请你单位携带上述材料(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稽核科接受稽核检查。
逾期不接受稽核检查或不提供相应材料的,我中心将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稽核人员:刘晓羽、杨立玉;联系电话:010-67227342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5层523室
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16日
附件: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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