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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证,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的医疗(生育)保险已形成欠费并产生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缴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欠缴的医疗(生育)保险费本金共计44798.91元(人民币大写肆万肆仟柒佰玖拾捌元玖角壹分)及滞纳金(计算标准:2022年缓缴期间医疗(生育)保险费滞纳金自2023年3月1日起算,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补缴最终金额以单位实际缴纳时系统核定结果为准。
如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将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我中心将查询你单位存款账户,符合法定情形时申请作出划拨决定。你单位存款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你单位可以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逾期未提供担保的,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你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如不服本通知,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稽核人员:杜彦坡、孙海超;电话:63252388、87016980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5层(医保中心552室)
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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