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恒宝苑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5年7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京丰社稽欠责缴字〔2025〕1号)。你单位未依法缴纳2015年9月至2023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本金5864054.36元(人民币大写:伍佰捌拾陆万肆仟零伍拾肆元叁角陆分)及滞纳金(计算标准:2022年缓缴期间滞纳金自2024年1月1日起算,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补缴最终金额以单位实际缴纳时系统核定结果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中心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催告,请你单位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所欠社会保险费本金5864054.36元(人民币大写:伍佰捌拾陆万肆仟零伍拾肆元叁角陆分)及滞纳金。
如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所欠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我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届满仍未履行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稽核人员:闫冲、刘润宇;联系电话:010-67215635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5层社保中心523室
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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