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丰台区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家庭:
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0号)规定,现就丰台区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且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申请资格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家庭须于2018年3月23日前,向申请地所在街道住保部门领取《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年度申报表》。
二、各申请家庭须于2018年3月30日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向原申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家庭情况发生变动的,须进行申请资格变更。
三、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以及伪造相关证明骗取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将取消租金补贴资格,已骗取的租金补贴责令退还,通过媒体公示并计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的租金补贴家庭,将于2018年5月起停发租金补贴。
注:
一、申请家庭承租公租房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已腾退。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4、所承租的公租房须通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摇号方式获得。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北京市丰台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2018年3月13日
附件: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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