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1 10:25 来源: 区体育局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移动版
客服信箱:xxgkk@mail.bjft.gov.cn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北京丰台APP
微信矩阵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