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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01 09:09    来源: 东铁匠营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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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本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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