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
丰台区大红门一期B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

日期:2023-04-18 15:26    来源: 区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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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第七条的规定,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3年2月23日在丰台区大红门一期B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公布了《丰台区大红门一期B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自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25日,为期30日,在此期间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103份。2023年4月4日,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召开了丰台区大红门一期B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现将被征收人书面意见汇总和听证代表意见汇总以及根据征求意见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被征收人反馈书面意见汇总

经归纳汇总,被征收人提出了以下几方面意见:

(一)征收程序方面

1.需加强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引入居民代表进行监督。

2.被征收人未收到过关于大红门西里19号院土地利用规划的征求意见,《公告》中也没有提到征收的用途。

3.房屋属性认定违规,认为不应为棚户区改造。

4.公示房屋信息违规。

5.选定评估机构违规。

6.不同意开展本次“棚改项目”,棚改项目应当停止。

7.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规定,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8.久敬庄安置房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应属违法项目。

(二)对方案整体意见

1.货币补偿标准低。

2.产权调换房源位置远、产权调换面积偏低、无现房、办理房产证期限未明确、安置房购买价格高。对于安置房的地理位置、产权性质不认可。

3.需提高奖励费标准。

4.安置房购买结算不符合行政法规规定。

5.征收补偿方案内容过于简略、不够细化。

(三)对补偿方案具体条款意见

1.在补偿方案第二条中加入“公平”原则。

2.应当在“补偿方案”第三条及第五条中明确具体的征收范围及被征收人。

3.应当在第六条中明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4.第八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应当更改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公摊面积为准”。

5.针对第九条“补偿方式”的修改意见,产权调换房源情况不符合行政法规规定,未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A区地块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满足提供“就近地段”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条件。

如非要进行征收,应当给被征收居民提供位置相同或附近的同为“四环内”的商品房性质的产权调换现房。

第九条补偿方式中应当对补偿补助总额予以明确,“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款”的计算应当独立以市场方式进行评估,而不应当设定标准房,并在货币补偿方案中增加购房补偿款。

6.补偿方案仅提供丰台区久敬庄及白菊电器安置房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将第九条二项房屋产权调换的房源予以更换,为被征收人提供四环内,商品房性质的产权调换现房房源。

7.第九条二项3项产权调换面积应当改为可调换房屋最大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15平方米。第九条二项4项可选择房屋最大面积以内安置房购买价格应当降低至10000元/平方米以下。

8.第九条二项4项中选购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可调换房屋最大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所补偿的金额过低,应当更改为“选购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可调换房屋最大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根据被征收人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9.在补偿方案第四章“奖励与补助”中加入“特殊困难补助”及“烈属补助”,对户籍落户与被征收房屋上的“残疾人”、“低保户”、“重大疾病户”、“烈属”等特殊人群提供额外的货币补助,该补助金额应当在每项5万--10万元之间。

10.第十二条土地出让金补贴标准更改为“被征收人房屋性质为商品房且自愿选择非商品房性质的产权调换房屋的,按照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补贴土地出让金,补贴标准以该房屋卖出时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为准或参考周边商品房交易市场价给与补贴”。

11.针对第十二条,其他补助的修改意见,要求将该项补贴直接规定为对相关价款的免除或按照购房5年后政府所定的价款据实结算。

12.针对第十三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修改意见,认为1500元/㎡补偿过低,要求参照京建法(2011)18号文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13.将第十四条安置房购房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第一项“符合北京市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删除,并删除其他剥夺意见人采取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补偿的不合理限制。

二、听证会提出意见情况

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均提出了相关意见,经归纳汇总,具体意见如下:

(一)认为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较低,不能实现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的目的,要求公平合理安置补偿。

(二)对安置房的区位、价格、环境、建设前期手续等方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提供原地回迁、商品房、现房。

(三)认为土地出让金标准过低。

(四)要求取消安置房购房人限制条款。

三、《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根据征求书面意见和听证会上听证代表意见,结合征收法规及项目实际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条“法规依据”中删除第四项《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

(二)第二条中加入“公平”原则。

(三)第五条中明确具体的被征收人:本方案表述的被征收人为丰台区大红门一期B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成套楼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增加规定: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统一按照1000元/㎡计算进行补偿。经被征收人申请,可进行据实评估确定价格,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补偿。

(五)第九条第二项3产权调换面积第一款改为: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在奖励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交房的,可享受25㎡奖励购房面积。

(六)第十二条奖励改为:被征收人在奖励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协议生效后,给予10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超出奖励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生效后,不予奖励。(奖励期以征收公告为准)

(七)第十三条补助改为: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00元。

四、公布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现将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详见附件。2023年2月23日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即日作废。

附件:《丰台区大红门一期B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4月18日




附件:

丰台区大红门一期B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

四、《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

五、《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六、《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

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

八、《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

九、关于调整《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相关系数的通知;

十、《关于统筹规范住宅房屋征收中安置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1〕391号)。

第二条 征收补偿原则

一、政府主导、以人为本、保障优先、住有所居。

二、依法征收、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

三、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相结合。

第三条 征收四至范围

丰台区大红门一期B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四至范围(具体以规划批准范围为准):东至苗圃东里南街;南至大红门东路;西至南苑路;北至南顶路。

第四条 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负责丰台区大红门一期B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丰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人

本方案表述的被征收人为丰台区大红门一期B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成套楼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六条 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具体预签约生效比例以现场公告为准。

第二章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权属及用途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权属及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权属及用途确定。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三章 征收补偿方式

第九条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款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确定。标准房屋市场价格以征收决定发布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补偿价款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款=(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统一按照1000元/㎡计算进行补偿。经被征收人申请,可进行据实评估确定价格,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款=(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统一按照1000元/㎡计算进行补偿。经被征收人申请,可进行据实评估确定价格,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房源情况

本次征收产权调换房屋:

(1)丰台区久敬庄路南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以下简称“久敬庄安置房”),产权调换房屋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交房标准为“全装修”,安置户型为一居室、两居室、三居室。

(2)丰台区卢沟桥南里8号白菊电器有限公司保障房项目(以下简称“白菊电器安置房”)(位于丰台区宛平区域),产权调换房屋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交房标准为“全装修”,安置户型均为两居室。

3.产权调换面积

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

在奖励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交房的,可享受25㎡奖励购房面积;

选房指标建筑面积=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奖励购房面积;

在奖励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约定搬家交房的,被征收人可选购的安置房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选房指标建筑面积+5㎡。

可购房面积表:

编号

选房指标(㎡)

购房面积(㎡)

1

指标<70

52或65

2

70≤指标<80

65或75

3

80≤指标<90

75或85

4

90≤指标<105

85或95

5

105≤指标<115

95或110

6

115≤指标<122

一套110

或分套:一套52+一套65

7

122≤指标<140

分套:117≤分套面积≤指标面积+5

8

140≤指标<150

分套:127≤分套面积≤指标面积+5

9

150≤指标<152

分套:130≤分套面积≤指标面积+5

10

152≤指标<160

分套:140≤分套面积≤指标面积+5

11

160≤指标<172

分套:150≤分套面积≤指标面积+5

12

指标≥172

分套:160≤分套面积≤指标面积+5

4.安置房购买价格与结算

(1)安置房购买价格为23000元/㎡。

(2)实际购房面积在可购房面积表规定的购房面积范围内的,实际购房面积小于选房指标面积的,按选房指标面积与实际购房面积之差给予被征收人23000元/㎡结算款。

(3)实际购房面积小于可购房面积表规定的购房面积范围最小面积的,选房指标大于表中购房面积范围最小面积的部分按 23000元/㎡给予被征收人结算款,实际购房面积与购房面积范围最小面积之差部分,其中10㎡(含)范围内的给予被征收人 10000元/㎡结算款,超出10㎡的给予被征收人5000元/㎡结算款。

5.选房原则

(1)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未按照协议约定搬家交房的不得办理选房手续,待被征收人完成搬家交房后,再进行选房。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应至少选择一套安置房。

(3)被征收人选房指标具备分套条件的,所选安置房中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套一居室。

第十条临时安置费

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140元/月/㎡的标准发放。按照上述标准,低于6000元/月/户的,按照6000元/月/户发放。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4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费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房之日后的第4个月止。久敬庄安置房首期临时安置费发放至2024年12月31日;白菊电器安置房首期临时安置费发放至2023年12月31日。首期临时安置费到期后,周转期不足一年时以入住结算为准。

选购白菊电器安置房和久敬庄安置房临时安置费按如下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40元/月/㎡×(选购的白菊电器安置房建筑面积/实际购买安置房总建筑面积)×(白菊电器安置房临时安置期+4个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40元/月/㎡×(选购的久敬庄安置房建筑面积/实际购买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久敬庄安置房临时安置期+4个月)。

未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或未按照协议按时搬家交房的,临时安置费逐月核减。

3.被征收人未按入住通知时间结清购房款或办理最终结算的,逾期期间不计入周转时间。

第十一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文件规定,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建筑面积给予15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四章 奖励与补助

第十二条 奖励

被征收人在奖励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协议生效后,给予100000元奖励;

被征收人超出奖励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生效后,不予奖励。(奖励期以征收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补助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00元。

第十四条其他各项补助费用

一、移机费

1.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元/㎡标准计算。

2.空调移机费:每台400 元。

3.电话移机费:每部235元。

4.宽带移机费:每端 350元。

5.有线电视移机费:每端300 元。

6.热水器移机费:每台300 元。

二、土地出让金补贴

对被征收房屋为商品房产权性质的,按照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补贴土地出让金,补贴标准=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23000元/㎡×3%。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安置房购房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北京市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法规的规定条件。

二、安置房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未享受过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定向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

三、安置房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房资格审核,正在进行轮候的,须退出轮候。

四、安置房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配租廉租房、公租房等租赁类保障性住房,须退出相应房源。

第十六条 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人交付房屋前,须结清水、电、燃气、供暖、房租、通讯等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各项费用。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将被征收房屋交予征收实施单位。

二、被征收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被征收手续的,需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携带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办理委托事项。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应同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四、被征收房屋为共有的,按一个产权户进行认定。

五、被征收人因产权争议、出国、疾病等原因未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应在签约期限内向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延期签约申请。经审核后同意延期签约的,在签约期限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可享受全额补偿、奖励、补助和临时安置费等。

六、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提供的信息须真实有效,如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房屋无法办理网签、转移登记等手续,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授权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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